邱德根女儿破产未披露财政被判监 终院指聆案官不具权限撤监禁令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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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亚洲电视董事局主席邱德根的女儿邱美琪,因欠债近4000万元,于2020年被颁令破产,后因没向债权人披露财政资料,被聆案官判囚1个月。邱美琪早前上诉得直,获撤监禁判令。债权人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18日)驳回上诉,指债权人未就申请监禁判令事先取得法院许可,聆案官不具司法管辖权判监,邱美琪获撤销监禁命令。

香港终审法院。(资料图片)

邱美琪只交出部份文件被判入狱

债权人V Capital Limited,于2018年要求法庭颁令邱美琪披露财政资料获批,但邱只交出部份文件。债权人其后再入禀,要求法庭根据《高等法院条例》判她入狱,聆案官最终判邱入狱1个月。

争议聆案官是否有权判债务人监禁

本案争议牵涉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即在法院未有根据《破产条例》第12(1)条给予许可的情况下,聆案官是否有权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9B号命令第1B(1)(c) 条规则,颁令将已破产的债务人监禁。

监禁是为强制执行判定债项而设

法官在判辞指,按照相关法例的来龙去脉及立法目的解读,监禁令乃为强制执行判定债项而设。由于债务人能以部分或全部清偿该等债项的方式免受或终止监禁,故监禁令实为协助债权人追回部分或全部判定债项的强制手段,法庭将债务人监禁,并非全为了惩罚债务人未有遵从文件披露令。

藉监禁令向破产者追债或构成不利

此外,监禁令亦将对破产程序构成干扰,因为若债务人同为破产人士,其债权人将能在破产管理程序以外,同时藉监禁令向破产人追债。这将令债务人蒙受不利,亦有损公平(即同时及同等地)分配债务人的资产予其债权人的过程。

破产条例亦保障债务人免受债权人骚扰

上诉人不应假定监禁令必然会违反平等分配的原则为由,从而推论在申请第49B号命令下的监禁命令前,须按《破产条例》第12(1)条取得法院许可的条件属多此一举,因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并非仅为保障债务人资产的平等分配,更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免受其债权人的骚扰。

聆案官不具权限为由撤监禁令

终院因而裁定《破产条例》第12(1)的适用范围涵盖监禁令,由于债权人未曾按照条例取得许可,终院遂以聆案官不具司法管辖权为由,撤销针对债务人的监禁命令,驳回债权人的上诉。

案件编号:FACV 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