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电机前经理 隐瞒与供应商董事有关系获740万 认欺诈罪候判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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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电机前经理,涉嫌未向公司申报他与其中一间供应商的唯一董事育有一女,令公司向该供应商发逾1300张电子零件采购订单,6年半年内获货款逾7千万,该经理并从中取得740万元。该经理今(25日)在高等法院承认欺诈罪,高等法院法官陈庆伟将案件押后至12月4日判刑,被告获准保释。
被告佘日荣,60岁,德昌集团前经理,承认两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雇员须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案情透露,上市公司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驱动系统制造和销售业务。公司有处理利益冲突的政策,雇员不得参与任何供应商或客户的业务,并须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
被告于2006年加入德昌集团,2015年升为经理,负责为集团挑选合适的供应商及采购电子零件。
益腾被列为供应商6年半获1300张定单
廉署接获投诉并作调查后,发现被告于2010年9月,核准益腾企业有限公司加入德昌集团的认可货物供应商名单。德昌于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向益腾批出逾1,300张电子零件采购订单,并支付逾7,000万元货款。
被告与益腾唯一董事育有一女
惟被告期内未向德昌集团他与益腾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因被告与益腾的唯一注册董事兼股东,育有一名女童,他从来没向德昌申报二人关系,以及他在益腾的权益。如德昌知有这样的关系,不会把益腾列为供应商及向其发出订单。德昌期内支付予益腾逾7千万元货款,被告从中取得约740万元。
廉署建议须制定清晰申报机制
廉署建议商业机构为雇员制定清晰的处理利益冲突指引及申报机制,并提醒私营机构雇员应避免利益冲突,适时向雇主作出相关申报。雇员在处理职务上隐瞒利益冲突使自己或亲友从中获利,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賂条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案件编号:HCCC 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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