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女子贩毒囚27年 欲返国服刑被拒 官称未见不公拒覆核
香港和15个国家有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双方可移交囚犯至原居地继续服刑。一名墨西哥女子因贩运可卡因,于2013年被判囚27年。由于墨西哥非协定国,她根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申请引渡至墨西哥继续服刑。惟保安局考虑根据当地法例,女子可申请提早获释,最早获释时间更是较在港的获释刑期早8年,遂拒绝其申请,该女子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7日)颁判辞,指保安局的决定合法,处理申请过程中不见任何不公之处,遂拒批出司法覆核许可。
申请人为PRIETO VAZQUEZ TALINA,答辩人为特区政府和保安局。
申请人2013年因贩毒罪被判囚27年
申请人因贩运逾4.6公斤,市值约6500万美元的可卡因毒品到港,经审讯被裁定贩毒罪成,2013年5月在高院遭判囚27年,预计将于2029年9月刑满出狱。她在2014年7月申请引渡至墨西哥服刑,惟因香港和墨西哥政府未有移交服刑中犯人的双边协定,她遂依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处理。
若返墨服刑最早可于2021年释放
保安局提供一封由墨西哥总领事的信件,指根据当地的法律,任何被判刑的人已完成50%或70%刑期,可申请有条件释放,期间可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监控。若申请人于2019年3月被引渡,她最早可于2021年6月获有条件释放。
保安局考虑案件严重性拒批
保安局考虑到申请人所涉罪行严重性,若她到墨西哥服刑,有机会提早获释,令获释的日子远较在港获释日期为早,保安局于2020年3月通知申请人拒绝其申请。
申请人认为局方决定不合理
申请人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指保安局决定不公,又指涉贩毒罪的被告引用《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申请引渡,大部份都成功获批,且她并不符本地囚犯的有条件释放,因此保安局的决定并不合理。
局方移交事宜涉外交事务
保安局却指,申请人未有提供证据论证明其决定有不公之处,即有哪些贩毒案犯人成功经由《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申请移交。又指申请人并无香港居留权,刑满后须遣返离境,故她并不符《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下适用有条件释放计划的条件,又指当局在处理移交犯人事宜上应有其酌情判断余地,法庭不应轻易介入。再者,移交事宜涉及外交事务,及香港在双边协定须承担国际义务。
官称应给予当局酌情判断余地
法官高浩文在判辞称,同意本案事件应给予当局酌情判断余地,当局在处理涉案申请过程中不见任何不公之处。至于本地囚犯的有条件释放计划,法官指该计划所属的《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与涉案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属于不同制度,两者有不同的立法原意和权衡。故认为申请人的理据并非可争辩之处,遂拒批出司法覆核许可。
案件编号:HCAL 12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