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读通过《道歉法》 袁国强称加入酌情权平衡申索人利益

撰文: 李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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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今日(13日)下午以46票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三读通过《道歉法》。条例通过后,本港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条例订明,适用的“道歉”包括口头、书面,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道歉涵盖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司法、仲裁、行政、纪律处分及规管性程序,道歉内容不可呈堂,但条例同时赋予法庭酌情权,若道歉内容属诉讼唯一证据,法庭可将内容列为呈堂证据。条例并不涉及调查委员会、死因裁判及淫亵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程序,以及刑事法律程序。

立法会于今年度会期最后一日,通过《道歉法》。(林若勤摄)

《道歉法》条例草案指,条例目的在于规定道歉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旨在提倡和鼓励道歉,防止争端恶化及排解争端。法例订明道歉不构成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亦不会在裁断过失或法律责任时,成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或证据。保险或弥偿合约提供的保障,亦不会因某人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其他影响。

法例将涵盖所有民事法律程序,亦适用于官员及专业人士,同时赋予法庭或审裁处酌情权,若道歉内容是诉讼唯一证据,法庭或审裁处可将之接纳,列为不利道歉者的证据,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权益。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强调,明白议员关注酌情权,并已加入修订,保障行使酌情权时必须是公平公正之举,以及顾及公众利益,亦确保条例草案不适用于立法会程序。袁指出,若取消酌情权,条例草案恐怕有不合宪的风险。条例通过后,本港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

袁国强强调,加入酌情权条款,已平衡申索人利益,若不加入酌情权,条例或有违宪风险。(林若勤摄)

律师:新例让涉事者“有弯转” 或引矛盾

律师梁永铿表示,条例以避免法律责任鼓励道歉,化解即时矛盾或怨气,平息风波,相信确有助调解过程。不过,他指若道歉者在道歉后的调查或司法程序上,发现他根本不需负起相关法律责任,或会引起受害人质疑当初道歉的动机或意义,甚至令受害人获安抚后再发现未能找出负责者,受到“二次伤害”,认为条例实际上是容许涉事者“有弯转”,担心造成道德影响。

梁永铿续指,本港民事诉讼上其实有强制调解机制,与讼双方到庭前必定会先讨论有否和解空间,由于双方闭门进行,可以更详细商讨补偿细节,对受害人实际帮助可能比道歉大,建议当局应同时加强推动调解工作。

即使通过《道歉法》,梁永铿强调,亦不代表涉事者可透过道歉而“甩身”,若涉事者仍有刑事责任,仍需负责。如受害人继续追究责任,可要求法庭酌情采纳道歉者的道歉内容作为证供,以证明有关人士需负法律责任。然而,梁指出由于《道歉法》属新例,需时了解法庭运用酌情权的门槛,若太容易采纳,即道歉内容形容没有保障,涉事者依旧会害怕道歉,相反若法庭甚少采纳,受害者则难以追究责任,亦会认为道歉无助解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