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汉强奸前妻囚七年 迫事主房内小便 官斥属羞辱须加刑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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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分裂的无业汉,强行入房强奸前妻案,无业汉早前被裁定一项强奸罪成,案件今(12日)于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邵德炜称,本案属严重强奸,被告在强奸后仍将前妻禁锢在房内数小时,更迫她用尿兜小便羞辱她,对受害人造成持续的创伤,属加刑因素,又强调一名男子强奸前妻,不会因二人关系密切而减低刑责,遂判被告入狱7年。

无业被告在高等法院否认强奸前妻。(资料图片)

现年51岁无业男被告,被指于去年11月9和10日在观塘一个单位内,强奸54岁前妻。

官指被告未能认清自己病情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扣留期间接受持续治疗,服药后情况渐趋稳定。事实上被告患病多年,起初食药,之后自行停药,显示他未能认清自己的病情。若他被判监,惩教处会安排他接受适当的治疗。

儿子代求情不能减轻被告罪责

法官引述审讯中儿子为父亲的求情说话,儿子称即使父亲被判无罪或轻判,相信身为受害人的母亲会明白。

惟法官认为这番求情说话不能减轻被告的罪责,又指本案严重,加刑因素在于被告强奸事主后,仍将事主禁锢在睡房3个多小时,事主要求去厕所,他反而强迫她用胶兜小便,是羞辱她的行为。事主被强奸前曾大声呼救,但被告反而用被子摀嘴,恐吓要与她同归于尽,这亦是另一项加刑因素。

熟悉受害人不能减轻刑责

法官明言本案属严重的强奸,对事主造成侮辱和持续的创伤,即使考虑到被告的病情,判监仍不可避免,判被告监禁7年。

辩方大状求情时曾说,被告不会对社会大众构成威胁,而他亦不再与事主同住,重犯机会低。但法官表明对社会大众构成威胁是一项加刑因素,而非减刑考虑,而且一个男人强奸前妻,罪责不会因为他熟悉受害人而减轻,不接纳辩方陈词。

离婚未卖楼共处一屋

案情指,被告与事主2015年已离婚,但因未有卖楼分产,二人共处一屋但分房睡。案发当晚,被告闯入事主睡房,推她上床,一边按其肩不让她离开,一边脱去她的衣服。即使事主明言自己来月经,不想性交,被告没有理会,事主便大叫:“阿仔快啲报警。”但邻房的儿子声称载耳筒听音乐,没有行动。事主亦在这情况下,遭被告掩嘴强暴,被告并称:“我都唔会畀你嗌,我点样都唔会畀你出去直至听朝7点。”

被奸后遭禁锢房间迫在房内小便

被告在房内扯去事主衣物,更在事主挣扎时拿被盖住其口,又称要焗死她同归于尽。被告其后摸事主下体和用口咬其乳头,双方不断挣扎,事主最终没有力气反抗,而让被告强奸。事后事主要求去厕所小便,但被告坚拒让她离开,她最后被迫在胶箱内小便。

事主翌日借词为被告找工作,要外出打电话给亲友,乘机离开住所,最后由女婿陪同报警。

案件编号:HCCC 1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