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强奸妻子】婚约含同意性交 争辩200年始修例成罪行

撰文: 朱幼丽
出版:更新:

婚约向来含有同意性交的含意,性行为也是夫妻之间最亲密的事情。不过,若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要对方性交,法律上同样可以控告丈夫强奸,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现代的妻子可以控告遭丈夫强奸,但其实这个人权保障,法庭足足经历逾200年的争辩才争取得来。

香港在2002年修例后才正式保障到妻子可以控告丈夫强奸。(Getty Images)

传统婚约“同意”性行为

原来长久以来,丈夫在法律上都不能被控强奸妻子,不过,香港于14年前修改法例,丈夫不能再拥有在强奸罪的豁免权。

强奸罪属普通法,在1736年出版的英国法律文宪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作者Sir Mattew Hale指出丈夫不可以被控强奸罪,因为夫妇在婚约上,妻子是同意把自己交予丈夫,不得反悔。法庭引用Hale的解释时,指妻子在结婚时已“同意”与配偶性交,故丈夫强奸妻子在法律上便无法成立,因为她在婚约上“同意”了。
 

特殊情况下“同意”也可收回

惟法庭遇上愈来愈多的奇难杂症,Hale的说法亦多番受到挑战。普通法的原则是可以随著社会变迁而改变,法庭在经年累月后亦开始修订,并开始接纳,即使夫妻婚约承诺中,包括双方同意性交,但在特殊情况下这承诺是可收回的,例如妻子知道丈夫患有性病而不想性交,或丈夫性交时使用暴力,或法庭已经作出不可骚扰妻子的命令等。

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以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 即属强奸。当中不含任何字眼令丈夫可被豁免于罪。
《刑事罪行条例》第118(3)条

英国1991年修例

英国的上诉庭在1991年处理一宗相关案时,对条例未能保障配偶表示关注,经上议院辩论后,认为Hale的说法已不合时宜,决议修订条文,令强奸罪更能有效地套用于丈夫向妻子的非法性行为。香港亦于2002年就条文作出修定。

根据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118(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以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 即属强奸。当中不含任何字眼令丈夫可被豁免于罪。

有关法例已修改多年,法庭处理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的案件少之又少,2016年亦有一宗内地妻告西班牙籍丈夫强奸的案件,被告最终被裁定无罪;2014年亦有一宗印尼籍女华侨,控告丈夫强奸案,该案的丈夫最终也被判无罪。有社会团体指出,法例保障妻子免受丈夫性暴力仍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