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冲突受伤向多方索偿 官称不解为何分开处理 搁置一案审期
2019年7月反修例运动期间,沙田新城市爆发警民冲突,两名警员遭示威者用雨伞等物品袭击,其中一警员入禀向警务处处长索偿,案件原定于本月初开审,警方指该警员另向示威者索偿,认为两案应由同一法官处理,申请暂押后案件获批。高等法院法官今(19日)颁判辞,指难以理解警员就同一事件分两案索偿,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处理,又认为即使两案最后能安排在同一级法院处理,警员亦不能聘用不同的法律代表,考虑引伸的法律问题,遂认为应把是次审期搁置。
原告为张历恒,被告为律政司司长代表的警务处处长。入禀状指,张和其他同僚于2019年7月14日到沙田新城市广场第一期三楼,恢复秩序。他指被告在指派张到场前,未能正确评估现场情况,导致警方寡不敌众,遭示威者包围,使张遭到殴打致面部、身体和眼睛受伤,故向被告方索偿。
在区院向两示威者索偿
判辞透露,原告先后入禀区域法院,向两名示威者及警务处民事索偿,因索偿警务处的案件所涉金额过大,转介高等法院处理;其中一名示威者去年已与原告和解,同意赔偿15万;另一名示威者的案件,正进行赔偿评定程序,将于11月在区院提讯。原告在上述索偿案中,聘用不同律师代表。
开审前才得知原告同事件另有申索
原告向警务处索偿的案件,原定本月2日开审,法庭开审前收到原告及律政司共同申请,要求搁置审讯,才首次透露原告正就同一事件,向不同被告索偿,但两案不在同法院处理。原告称,法律代表曾指他向示威者的索偿,不会影响针对警务处的索偿,因为两案被告及索偿性质不同;律政司认未有将原告向示威者索偿的案件记录在案,承认有不足。
认为两案应在同一级法院审理
法官在判辞指出,难以理解原告为何就同一事件造成的伤害分两案索偿,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处理,又认为即使两案最后能安排在同一级法院处理,原告亦不能聘用不同的法律代表处理。此外,原告在两案依赖不同的证人供词及医疗专家报告。法官质疑,诉讼双方的法律代表竟均未意识到上述问题而继续诉讼,且未向法庭披露此情况。
法官指仍有情况影响各方立场
判辞透露,律政司认为高院的审讯应先搁置,因为区院需在针对示威者的索偿案,就示威者的责任问题作事实裁断。若律政司亦被裁定需向原告赔偿,则可把施袭者视为诉讼中的第三方(third parties)身份,向他们索偿。法官认为,此等问题仍尚待处理,并会影响与讼各方的立场。
考虑以上情况,法官同意搁置是次审期。
案件编号:DCPI 225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