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警员否认逼被告饮滴露和消毒酒精 指骂是“曱甴”

撰文: 赖琦
出版:更新:

“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组织串谋杀警案,今(19日)在高院续审,多名参名拘捕行动的警员作供。辩方质疑警员明知“屠龙”队长黄振强等人涉及枪械和炸药等罪行,却于初时以非法集结的罪名拘捕他们,目的是以较轻微的罪行令他们“向警方讲野”,有份参与拘捕行动的侦缉警员不同意。另辩方指出,被告严文谦被捕时曾遭武力对待,以供出其他同案人士的下落,另一被告赖振邦则遭警员逼饮用滴露和消毒酒精,更不断骂他是“曱甴”,相关警员否认。

警长刘俊髜供称,他案发时是隶属于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记)的侦缉警员,于2019年12月8日被指派到湾仔展鸿大厦某单位拘捕被告张铭裕。刘忆述,涉案单位有两间房间,内有3名嫌疑人。刘及其队员进入了靠近洗手间的房门,将张带至洗手间,确认其身份后,以参与10月20日非法集结的罪名拘捕他,他在警诫下称什么也不知道。

刘当时在张身上搜出两部白色电话、两张八达通及一些衣物,纪录在警察纪事册后由张签名确认。刘之后又带张回到原本的房间,在他面前搜查房间,未有发现任何涉案证物。

(由右至左,惩教员除外)被告赖振邦(无眼镜)、张铭裕、许湛荣、严文谦、张俊富(无眼镜,细头)、李家田。

辩方质疑警员以较轻微的罪行拘捕被告 令他们透露案情

刘在张代表大律师姚本成盘问下表示,他当日进入涉案单位时,没有留意是否有警方撬门的痕迹,另当时他见到房间内的张正蹲在床边。刘指出,当时已有另一队人冲入另一间房间,之后没有留意到隔离房间有否十分嘈吵。姚听罢指出,当时“屠龙小队”队长在另一房间内大叫,刘不同意。

刘另确认,他当时在房间内没有留意地上是否有两个黑色的物件。提及他发现的两部白色手机,刘称事后检查发现其中一部手机没有插入电话卡,但他没有印像当时有否检查该两部手机是否在运作中。姚指出,该部没有电话卡的手机并非在张身上发现,刘不同意。

他接受被告刘佩凝的代表大律师马维𫘥盘问,称拘捕行动当日不知道单位内的嫌疑人为“屠龙小队”成员,但知道他们或与枪械和炸药有关。马指出,警方明知他们与枪械和炸药有关,但却以非法集结罪拘捕他们,目的是用较轻微的罪行使他们向警方透露案情,刘否认。

警员否认被告严文谦遭殴打 以供出其他同案人士的下落

警长黄沛尧供称,他案发时为隶属O记的侦缉警员,有份参与12月8日展鸿大厦的拘捕行动。当他和队员去到涉案单位时,有其他部队进行爆门。黄之后冲入单位内的其中一间房间见到两名男子,其同队警员随即拘捕被告严文谦,另一男子则同一时间遭其他警员带到别处。黄后来在房间内检取一部银色电话及两件放在地上的黑色避弹衣,记录在纪事册后由严签名确认。

黄在盘问下同意,他未有在同房男子张铭裕在场下检取证物,亦无就该两个防弹衣属于何人作出查问,张最后亦未就在房间检取的证物作签名确认。大律师姚本成之后指出,在张被带离房间时,房内并没有该两件避弹衣,黄不同意。黄另表示,他当时没有听到隔离房间传来大叫声,否认有其他O记队员在另一房间内袭击黄振强。

代表严的大律师梁鸿谷指,当日严遭闯入房间的警员按倒在床上,以手肘打严的身体。警员在没有拘捕和警诫严的情况下,问他其他人的下落,又继续拳打严,威吓谓:“唔讲就继续打”,惟严一直表示不知道。黄否认以上说法。黄最后透露,避弹衣以他所知不能在香港合法购买。

辩方指被告赖振邦遭多名警员逼饮用滴露和消毒酒精 涉案警员否认

案发时同隶属O记的侦缉警员、现职警长的李维峻供称,他于2020年1月17日有参与拘捕被告赖振邦的行动。当他和队员去到长沙湾香港工业中心时,涉案单位的大门未有关上,李的同僚随即表明身份并拘捕赖,赖则在警诫下称:“我无野讲”。李当时主要在单位内负责看守赖,曾经追问赖名下三辆电单车的下落,赖有回答,警方事后亦确实找到该些电单车。

约2小时后,李带赖到楼下等候警车到场,期间赖不断重复大叫自己的名字、年龄和身份证号码,著途人帮他找律师,称:“我宜家身体无受伤,唔知之后会点”。赖后来被带到长沙湾警署面见值日官,同日再被带回其住所搜屋。问及李当时是否感到惊讶,李则表示感诧异,指在“黑暴”期间有相关经验,但其他人未如赖般激动。

代表赖的大律师是香媛指出,在检取单位内的电子装置期间,李和另外两名警员曾尝试逼使赖饮用滴露和消毒酒精,更不断骂他是“曱甴”。李不同意,但确认赖在之后的三次录影会面均保持缄默。

被告依次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