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镳枪杀姨舅案 精神失常减责举证争议失败 终极上诉被驳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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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镳詹心桀涉于6年前在鲗鱼涌公园,突向姨舅开枪,酿成两死两伤。她被裁定谋杀及射击伤人四罪罪成,被判囚终身。詹提出终极上诉,称她在原审时以精神失常抗辩。惟根据法例要求,辩方提出精神失常减责的举证责任,詹认为损害被告无罪推定的权利。她认为辩方以精神失常抗辩时,只有提证责任。终审法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今(12日)颁判辞驳回其上诉。

上诉人詹心桀(49岁)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谋杀其二姨詹少芬(80岁)、四舅父詹镇基(62岁),及在同日射伤二舅父詹前驹(事发时72岁)和三姨詹小慧(事发时60岁),意图致他们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发经过及主要证人供词。(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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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争议为根据《杀人罪行条例》第3(2)款,精神失常减责(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詹心桀争议条文下的反向举证责任损害被告无罪推定的权利。

官指条文没有触及损害无罪推定权利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该条文没有触及和损害无罪推定的权利,并指控方需证明被告具有意图非法杀人后,被告才提出精神失常减责。终院法官指,这局部免责辩护不影响构成谋杀罪的元素,而它是一个减轻罪责的因素,避免被告被裁定谋杀罪成时,需依例判囚终身。终院法官强调,被告提出精神失常减责作辩护理由前,控方需证明谋杀罪的元素,被告已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当被告提出精神失常减责时,已经不再被推定为无罪。

条文正要避免控方负上不切实际的责任

终院法官亦指,被告是否精神失常,是个人事宜,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没有精神失常,将可能面对不少实际困难,如控方不能强迫被告接受评估。终院法官认为,该条文正是要避免控方负上不切实际的责任,同时平衡被告无罪推定的权利。

案件编号:FACC 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