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镳枪杀姨舅终极上诉 争议失常抗辩由辩方举证不公 押后裁决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女保镳詹心桀涉于6年前在鲗鱼涌公园,突向姨舅开枪,酿成两死两伤。她被裁定谋杀及射击伤人罪成,被判囚终身。詹提出终极上诉,案件今(8日)在终审法院审理。詹称她在审讯时以精神失常抗辩。惟根据法例要求,精神减责失常的举证责任在辩方,詹认为此举损害被告无罪推定的权利,认为辩方以精神失常抗辩时,只有提证责任。终院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颁布裁决。

上诉人詹心桀(49岁)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谋杀其二姨詹少芬(80岁)、四舅父詹镇基(62岁),及在同日射伤二舅父詹前驹(事发时72岁)和三姨詹小慧(事发时60岁),意图致他们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发经过及主要证人供词。(详看下图)

+10

詹称案发时神志失常无杀人意图

詹在原审时辩称案发时神志失常,而且没谋杀罪所需的杀人意图,认为应属误杀。但陪审团裁定她谋杀罪成,她其后提出上诉,遭上诉庭驳回。

认为辩方只需就精神失常提证而非举证

詹的代表律师指称,根据《杀人罪行条例》第3(2)款,精神失常减责的举证责任在辩方,他争议条文下的反向举证责任损害被告无罪推定的权利。上诉方今陈词时强调,辩方在审讯时提出精神失常减责时,有提证责任,但不具有举证责任。

官质疑要控方反证不可能

律师续指,即使只有提证责任,亦需提供相关的证供。法官林文瀚问到,控方需作出反证,是否属不可能的任务。律师回应指,此类情况涉及精神科医生的证供,同时会有其他的证供,控方可在审讯时作出挑战。即使被告并不合作,拒向控方提供其精神方面的证据,控方仍可以挑战辩方的证供。若被告被还押小揽精神病院,会有医生和护士观察被告的情况,控方亦可引用该些证供。

陪审团亦不会有处理精神失常的经验

法官林文瀚续问到,陪审团要作出相关推论,但他们不会有处理该些精神失常的经验。律师回应指,陪审团有足够能力处理,他们会考虑案中的证据后,决定被告是否精神失常。

案件编号:FACC1/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