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乱伦 父囚2年女囚14月缓刑2年 官:判刑须表达对罪行不齿
六旬中医父与成年女儿发展不伦之恋,女儿把初夜献给父亲,更持续关系达8年,直至前年被弟弟回家撞破及发现两人的性交片段,弟最终大义灭亲举报事件。案件今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指乱伦在社会上是禁忌,涉一个家人违反另一家人的诚信,判刑须表达社会大众对罪行的不齿,考虑本案涉有同意的性行为、双方成年及案中由女儿作主动,故判六旬父入狱24个月,女儿则被判囚14个月,但缓刑2年。
两姊弟与父如陌路
两被告分别为任中医师的男被告(59岁)及无业的女被告(27岁),二人是父女关系,两人早前于区域法院承认2项乱伦罪。女被告由应讯至得悉判缓刑时一直木无表情,及至步出犯人栏,与胞弟重聚,仍是一言不发,只从弟弟身上取回手袋,其父亦与两姊弟没有任何交流,如同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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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曾有非礼案底
法官祈士伟判刑时引述男被告的背景、心理及精神科报告,指男被告曾于1984年犯下非礼案,为人过份一丝不苟及固执,但没有精神问题,案发后男被告向子女多次道歉,儿子亦因案件而辍学,他亦鼓励儿子重返校园,他一向与子女的关系良好,今次犯案因冲动及罔顾后果,他亦自责并非好父亲,没有拒绝女儿的引诱,其心理报告亦指他与妻离婚后,女儿在家扮演母亲的角色,男被告则混淆了父女之情及夫妻之间的情爱,幸得子女原谅及支持,重犯机会低。
官:乱伦是禁忌
祈官指,乱伦罪在本港最高可判监14年,而当中涉及家人关系,要举证较难。在法例上,乱伦亦是禁忌,涉一个家人违反另一家人的诚信,判刑须表达社会大众对罪行的不齿,考虑本案涉同意的性行为、双方成年及案中由女儿作主动,故判男被告入狱24个月,另考虑女儿犯案时的心理状况,故判她入狱14个月、缓刑2年。
男被告打算迁往内地居住
男被告的大状今求情时指,被告原先打算迁往内地居住,惟因为要支持儿子未完成的学业,故会继续在港定居。他亦想以中医知识对社会作出贡献,及会与女儿保持联络,并已决定参加器官捐献计划,亦会说服家人参加,请求法庭可轻判。
律师:胞弟受伤害最大
女被告的大状求情时则指,她对犯案感内疚及自责,而感化官亦要求她与胞弟与母亲重建关系。辩方强调本案非常独特,不涉违反诚信,又指女被告在校是一向勤力的学生,而她在后天亦有一个见工的面试,她有信心会获聘,之后便可自立,并重建生活及对社会作出贡献,案中最受伤害、女被告的胞弟亦将于今年9月读中四,如将女被告判监,恐会对胞弟造成更大伤害,恳求法庭可判处非监禁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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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发现性交影片揭发
控方指,前年8月20日,被告儿子回家后惊觉父亲赤裸,而胞姊则在洗澡。两个月后,儿子终在被告的眼镜盒内发现一张记忆卡,卡内更有6段两被告的性交片段,儿子遂用手机复制片段。儿子之后将事件告知老师,老师建议他报警,但他犹豫,最终与社工商量后,决定报警求助。
女儿称每次性交均开心及满足
警诫下,首被告承认与女儿性交,又指当时情绪低落,女儿则拥抱及亲吻他来安慰,之后二人性交,他承认知道与女儿性交不道德,再之后仍有与女儿性交,并有问准女儿,期间没使用避孕套。
女被告警诫下称,与父首次性交亦是她的“第一次”,之后仍有继续,每次亦在她同意下进行。她又指与父关系非常好,两人的性关系不涉金钱及利益,每次性交后均感开心及满足。
案件编号:DCCC4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