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议】香港须全面主导单程证审批权

撰文: 余津铭 陈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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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制度出台至今,已为香港带来超过140万名新移民,让无数分隔于中港两地的家庭得以团聚。
家庭团聚是人权,本来无可厚非,但现时单证程申请的审批权只在内地,香港无从置喙,不利政府制订长远社会规划。
要改变这局面,政府必须尽快与内地当局协商,取得单程证审批权。

“取回单程证审批权”是大众耳熟能详的口号,但甚少人仔细解释个中内涵。现时政府在单程证审批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内地当局制订了每日单程证配额,但据统计,内地当局通常不会用尽配额,如2007年单程证配额为每日150个,但该年持单程证来港人数共33,865人,平均每日只有93人。有些社会组织要求香港政府用尽每日名额,以协助更多家庭团聚,但政府对此根本无能为力。

诚如香港政府官员经常强调,单程证是由内地当局签发的证件,在审批过程中,香港政府部门只能参与三个程序:

一、签发居权证,证明申请人是港人子女;
二、基因检测,核实申请人声称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签发各式证明书,例如“登记事项证明书”(可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和“无结婚纪录证明书”(可证明当事人是否曾在香港结婚)。

由此看来,港府在单程证申请审批过程中角色被动,不能决定谁可来港,新移民的身份背景与人口特征自是无从过问。但一个政府有权决定谁能移居到来是理所当然的事。举例而言,内地人要移民美国,自然要获美国政府批准,即使想改户口入籍北京,也要北京市政府首肯。唯独内地人持单程证移居香港,香港政府却无从置喙,岂非怪事一桩?香港近年有意见认为政府应取得单程证审批权,可说合理之至,但竟被曲解为“歧视内地人”,实在荒谬。

自2010年代以后,中港矛盾加剧,一些激进的本土派十分关注单程证议题,同样主张收回单程证审批权,但搀杂不少非理性的仇视新移民观点。2013年底,终审法院裁定内地妇人孔允明的司法覆核案胜诉,内地人来港一年即可申请综援,刺激了某些港人,令他们产生“内地人来港掠夺资源”的观点,对新移民更反感。部分议员的议会发言亦显得“紧贴民情”,如莫乃光曾指持单程证来港的新移民都是低技术且高龄,“是一群令香港的福利负担越来越沉重的新人口”,且会“沟淡”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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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取回单程证审批权”这个本应是理所当然的政策,竟被指斥为“歧视新移民”,令讨论焦点变得模糊。例如范国威曾动议“制定政策时需以‘港人优先’为依归”,主张取回单程证审批权,尽管范强调“倡议及制订移民政策本身不会构成歧视”,但叶国谦仍质疑他的动机暗含“排外”,同为泛民的张超雄也指范的议案“间接让香港人产生一种感觉,就是这群人(新移民)令我们失去资源”。就此,我们必须强调“取回单程证审批权”与“歧视”无涉,此举是为了让政府掌握足够的资料制订人口政策,外界不应再将焦点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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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每逢有议员促请取回单程证审批权,香港政府都会以《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及人大解释为“挡箭牌”,称审批权只能由内地行使。翻查《基本法》原文,条例指“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全国人大在1999年则将之解释为内地人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就此,正如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李柱铭和基本法委员会成员陈弘毅所言,该条文并没有明文否定香港可拥有单程证审批权,因此政府的辩解理据并不充分。再者,《基本法》仅指明内地人要在内地办理批准手续,但从制定人口政策的角度而言,香港最需要的是“审理”权,而非“批准”权。如此看来,在《基本法》第22条框架下,政府仍有足够空间与内地商讨具体安排,取得单程证实质审批权,让香港决定谁能来港,乃至申请者的获批先后次序,而非只能对配额提出意见。

单程证制度是否完善,相信读者心里有数,还望新一届政府勿再故步自封;更重要的是,既然本土派与传统泛民议员均有此主张,林郑若要展示新政府气魄、改善行政立法关系,何不由此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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