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拨款手册拟增“特殊情况”条款 30日通知可终止津助
社署拟修改《社会福利服务整笔拨款手册》,将加入条款列明在“任何特殊情况”,认为机构提供的津助服务不再需要或不合适时,署方保留向服务提供者发出为期30日通知期终止津助的权利。
社署回复时仅称既有权也有责因应不断转变的需要,对《手册》的条文作出修订,并指是次修订目的在整合现有多项指引及范本,以提供整全的文件方便机构员工查阅及参考,亦有助减省机构的行政工作。
有社福界表示,暂未了解到署方使用这项“权利”时,会按甚么程序及标准作出冲量,但表明担忧如突然终止某机构的津助,会对其服务使用者及机构员工造成伤害。
当津助服务不再需要或不合适时可引用
社署拟修改《社会福利服务整笔拨款手册》,将加入条款列明在“任何特殊情况”,机构提供的津助服务不再需要或不合适时,署方保留向服务提供者发出为期30日通知期终止津助的权利。
社总:未了解社署会按甚么程序及标准
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会长张志伟指,据现时掌握的资料,未了解到署方使用这项“权利”时,会按甚么程序及标准作出冲量,担忧如突然终止机构的津助,会对服务使用者及机构员工造成伤害,他又指,即使是规模较小的单位,服务使用者也至少上百人。
狄志远促署方就特殊情况作具体说明及定义 并设上诉机制
社福界立法会议员狄志远表示,署方未就何谓“特殊情况”作解释,以30日的通知期“去cut一个服务”亦未能照顾服务使用者的权益,他续以安老院舍为例,若遭终止津助,居于院舍的长者要搬到其他院舍,30日根本不足以为院友提供合理安排。
狄志远直言,社福界认为相关修订并不合理,反应甚大,不少人都觉得以30日通知期终止津助是具威吓性的处理,更担心“特殊情况”沦主观判断。他续表明,现有机制下,已有一些客观标准,如服务提供者犯法、或违反服务承诺,社署已有权作出处理,不解为何要再增设条款。
他续指,据之前与署方的沟通,了解到相关修订原定本月底于整笔拨款督导委员会通过后,随即执行。他表明,期望署方先与社福界商量,达成共识,才作出修订,又称业界非“死都唔改”,只是希望“讲清楚啲”,包括署方应清楚就条款中的“特殊情况”作具体说明及定义,并设上诉机制,而通知期也应弹性处理,以服务使用者利益为重。
社署:既有权也有责因应不断转变需要作出修订
署方回复查询时仅表示,《手册》涵盖运用社署津助拨款以营办福利服务的原则、程序、标准和规定,并就管理和监控提供行政指引,确保机构妥善运用公帑,有助提高问责性、效率及成本效益,署方既有权也有责因应不断转变的需要,对《手册》的条文作出修订。
社署又指,是次修订目的是整合现有多项指引及范本,以提供整全的文件方便机构员工查阅及参考,亦有助减省机构的行政工作。就《手册》修订版的推出安排,社署会在进一步咨询整笔拨款督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适时通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