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据】添马舰动工,问了英国没?
本月初,土木工程拓展署公布早在一年半前完成的湾仔北填海范围考古报告,内容表示沉船可能为二战时期的添马舰残骸。对于政府拖延公开报告之举,有声音认为这又是“去殖化”的手段,旨在打压英治时期的历史文物,但实际上在此一事件中,这个香港的前殖民地宗主国,搞不好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本文原载2017年3月20日《香港01》周报第52期B14-B15版,按此订阅周报)
添马舰即“添马(HMS Tamar)”号三桅运兵帆船,是在1941年二战期间自沉于香港的军舰。2014年底,湾仔发展计划第二期、中环湾仔绕道工程范围发现疑似添马舰残骸,填海工程被迫终止。2015年4月完成水下勘查,6月政府将残骸移开让填海复工,同年9月考古专家递交初步报告,内容说沉船极可能为添马舰,但该文件到今年3月初才获公开,由此引发公众质疑政府有意隐瞒,纷纷要求进行打捞、保育。类似故事以往于其他工程及文物遗址也出现过,事件进展方向相信亦在大部分香港人的意料之中,然而今次却有两个决定性的不同之处—一是添马舰在法律上未必是历史文物,二是事件发生在水下而非在陆上。
既非文化遗产 亦非古代遗物
为什么说添马舰在法律上未必是历史文物?先看看国际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拟定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首条定义“水下文化遗产(underwater heritage)”为“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具体例子之一即是“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不过,添马舰是于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自沉,留在维多利亚港海底不足80年,所以按照《公约》定义,它的残骸尚无资格称做“水下文化遗产”。
本地立法方面,香港现行的《古物及古迹条例》规定,位处陆上或水下的任何“古代遗物(relic)”皆会转成政府财产,但所谓的“古代遗物”乃指“1800年前人为制作、塑造、绘画、雕刻、题写或以其他方式创造、制造、生产或修改的可移动物体”,而沉没船舰残骸当然属于非土地一部分的“可移动物体”。于1863年制成的添马舰,同样未符合相关年代条件,无法视为在本地发现的“古代遗物”,它的拥有权亦因此不会自动转交香港政府,而仍归属原持有人—英国政府或海军所有。
至于英国则设有《军事遗存保护法》,容许国防大臣宣布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沉没或搁浅的任何船舰成为该法的保护对象,附近地方将会成为“保护地点(protected place)”,禁止未经许可的干扰、损毁、移动、发掘或打捞活动。不过,由于该法不适用于他国领海,而添马舰沉没位置又在香港,所以从该法生效的1986年,到本年3月3日的更新指令,其保护项目清单始终都没有将添马舰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英国当局亦只将它视为一只普通沉船,而非有特殊意义、值得特别保护的“军事遗存(military remains)”。
引述以上公约和法律来证明添马舰残骸不是“水下文化遗产”、“古代遗物”或“军事遗存”,并非打算否定它作为历史文物的价值。相反,这里希望提出的是,无论是想进行保育、抑或是要拆卸移除,都应该先去厘清对象的法律地位,亦即它是否算得上历史文物,以及它是由什么人拥有。遗憾的是,在添马舰残骸的争议中,香港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重要性,直接预设考古发现的东西自动成为公有物,但此种做法却可能给我们自己埋下侵害他国资产的陷阱。
主权豁免原则 或适用添马舰
香港社会对陆上文物考古及保育经验十分丰富,但对水下文物的同类工作实践则相对较少,以致比较少人会留意到,挖掘陆上与水下文物的最大分别,就在于海床发现的沉船可以套用“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原则。好比陆上的领事馆一样,外国政府或军队拥有的非商用船舰并不受正常海事法例管制,本地执法人员无权登上它们。假若这些船舰在香港领海里遇难沉没,它们依然属于外国政府或军队的资产,相关机构必须事先征求对方同意,才能展开打捞工作。而且一般来说,这种对于沉船的“主权豁免”是永久性的,例如17世纪分别沉没于澳大利亚、美国领海的荷兰“巴达维亚(Batavia)”号与法国“拉贝尔(La Belle)”号,当地政府在20世纪发现其残骸时,均有承认荷、法两国对该船的主权,可见“主权豁免”不会因为朝代或政权演变而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香港海事博物馆研究员戴伟思(Stephen Davies)撰文指出,二战期间添马舰可能未正式除籍退役,即使在它自沉以后,在海军名册里“它的地位实质上还活着”。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添马舰沉没前,无疑符合隶属国家军队、存在辨认标志、配备正规船员三项要求,但是如果它曾经被除籍,其残骸就不算沉没军舰;相反若无经过此一程序,它就仍然是隶属军队的沉船。换句话说,只要戴伟思的推测属实,现在维多利亚港下的添马舰残骸,便有机会保留了英国皇家海军资产的地位。
退一步说,即使沉没的添马舰不是军舰残骸,亦不代表英国政府放弃了它的拥有权与相关的“主权豁免”。军舰退役以后一般会被送往解体,但对那些功能良好、年龄尚轻的船,则可能会转交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售予民间团体,而这些行动也表明,让军舰退役不能视作国家放弃船只拥有权。对于国家船只沉没后的权属问题,法学界的意见大致分为两种:一方支持“明示抛弃”,亦即船旗国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等方式宣告放弃前,沉船一直得享“主权豁免”;另一方则支持“默示抛弃”,亦即沿海国家可以根据沉船具体情况,判断船旗国放弃船只拥有权,进而解除它的“主权豁免”。从现时公开的资料来看,添马舰残骸在1947年一度被售予外判公司进行打捞,但合约列有一年内完全清理沉船的条件,而该公司结果无法顺利完成任务,故船权有可能已被交还英国,此后英国政府并未就添马舰权属作出“明示抛弃”,香港政府亦无宣称英方已经“默示抛弃”,故此“主权豁免”很可能继续适用于今天的添马舰残骸。
二战沉船维权 英国早有先例
英国人在法律上可能继续持有添马舰残骸,而他们对于沉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显然倾向支持“明示抛弃”。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投票表决是否通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时,英国代表选择弃权,给出的理由是:“英国认为目前的公约文本侵蚀了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之船舶和飞行器保留有主权豁免,除非该国明示放弃。”为了贯彻这种沉船权属须“明示抛弃”的主张,英国甚至不惜拒绝签订《公约》。此一决定经过十余年后仍无改变,《公约》缔约国至今还没有看到英国的名字。
另一方面,过去几十年以来,英国确实有在努力维护自己于全球各地沉船的权益。譬如1942年5月,于北冰洋巴伦支海域航行的“爱丁堡(HMS Edinburgh)”号,遭到德国潜艇袭击,尽管它成功地打退敌人,但因其舯部严重受损,舰员结果被迫弃船,并让同行的友军船舰将之击沉,情况与前一年自沉的添马舰相当近似。由于“爱丁堡”号沉没时内藏93箱、4,570千克的金条,英国担心它们会被苏联打捞,因此在战后一直尝试找出该船的残骸,最后于1981年发现其位置,并且顺利回收大部分的黄金。
较近期的例子,则有近年爪哇海一带多艘英国沉船失踪的事件。1942年2月,该区爆发泗水海战,日本舰队大败英、美、荷、澳四国盟军联合舰队,英军的“埃克塞特(HMS Exeter)”号重巡洋舰、“遭遇(HMS Encounter)”号驱逐舰和“厄勒克特拉(HMS Electra)”号皆在此役中被击沉。但从2013年起,当地人盗捞、转售沉船金属的问题日益严重,以上三船残骸去年更被发现几近完全消失。针对此事,武装部队副臣潘宁(Mike Penning)发表声明说英国政府将引用“主权豁免”原则,要求邻近的印尼政府协助保护这些沉船。
虽然英国有上述积极替沉船“维权”的先例,但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添马舰既不像“爱丁堡”号那样藏有黄金,也不像爪哇海沉船那样有钢铁会被人盗捞谋利,欠缺即时经济价值的它又非位于公海,所以英国估计亦不会以同等态度来处理添马舰问题。尽管如此,从香港政府两年前贸然考察及移动疑似添马舰残骸,到今天争议重心还是停留在会否延误湾仔绕道工程或对沉船进行保育,个中过程甚少有人会问:我们究竟是否有权挖掘、搬迁、掩埋、打捞这只外国沉船?这大概反映香港社会主流面对历史遗物时,尚未能跳离经济发展、文物保育之间如何平衡的僵化思维,若继续漠视国际法、文物拥有权等其他问题,我们难保未来哪天将会因此吃一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