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新工作前雇主或员工改变主意损失大 律师话可咁做保障双方权益
文:高嘉力律师行注册外地律师马修‧特勒姆(Matthew Durham)及律师叶锡义(Vanessa Ip )
接受新工作和开始新角色之间的路径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很简单。但如果任何一方(个人或雇主)改变主意,并在接受工作机会和法律规定下开始工作期间的某个时间点决定不继续受聘,这就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上诉法庭最近的一项裁决为这个经常被忽视的领域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最近上诉法庭的案件
在 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2021] HKCA 873 一案中,1名教师接受了学校的受聘书并签署了3份文件:聘书、录取通知书和服务条件。在学年开始和规定的受雇开始日期前几天,这名教师通知学校说他不会担任该职位。他还拒绝向学校支付代通知金,促使学校提出赔偿的要求。
录取通知书中规定,一旦签署了该文件,服务条件亦会即时生效,服务条件内规定终止雇佣须提前3个月通知(或代通知金)。教师辩称通知期不应适用,因为实际雇佣(以及履行雇佣的职责)要到之后才会开始。
法庭认为文件已明确说明一旦签署录取通知书,服务条件便会开始生效。因此,法庭区分了雇佣合约的开始和实际雇佣的开始,并确定3个月通知条款是适用的和教师必须支付代通知金。法庭还驳回了教师认为此类付款构成罚款,因此不应执行的论点。
关键是如果合约清晰明确,合约的义务和雇佣条款可能在个人正式开始工作之前便开始了。这似乎是对雇主(例如学校)的合理保护,因为这减低了个人在最后一刻改变主意的意欲, 使雇主不需在短时间内再找一个合适的人替代。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按推论,从这个案例中出现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如果没有具体的合约措辞来涵盖这种情况,很容易会令个人或雇主改变主意并退出尚未开始但已接受的工作,亦不会有任何后果。这种情况可能会使对方陷入一个困难的局面。
对于雇主来说,在漫长的招聘过程之后和使公司没有替代的人员,并且需要重新开始寻找相关职位的合适人选,这可能会令人沮丧。对于个人来说,失去新职位(以及随之而来的薪酬)并也已辞去之前工作的职位很可能会令人变得十分无助。
当员工接受新工作和实际开始工作之间存在相当大的间隔时,这种情况更有可能发生。例如,这在金融或科技行业是很常见的,因高级员工可能需要工作6或12个月的非竞争期后才能自由担任新职务。在此期间,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新冠疫情的挑战令企业重新考虑其战略和人员配置要求。
相同地,许多雇佣合约都规定需要公司完成背景调查并获得其满意的参考资料。或向个人获得签证或特定监管许可。建议个人在接受工作机会时与他们的潜在新雇主核实任何此类检查或法律的要求,以避免在他们已经辞去目前的工作后出现令人讨厌的意外。
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应在雇佣文件中包含具体的合约条款,以便在一方决定在接受和开始之间退出拟议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有明确的义务和权利。这对于放弃大量延期补偿权作为预期打算的一部分的个人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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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由《香港01》编辑所拟。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作者简介:
高嘉力律师行是一间以争议解决为主要业务的香港独立律师行,擅长处理极具复杂性的争议,并经常参与跨境诉讼。该行全部合伙人均出自国际律师行,并在香港或海外执业多年,拥有处理各类诉讼、调解和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