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政府商界齐谷针 雇主强制员工打针或违法?律师咁样讲
文:高嘉力律师行注册外地律师Matthew Durham、法律分析师Kritika Sethia
【新冠疫苗/雇主/雇员/强制】本港新冠疫苗接种计划开展至今超过100日,政府一直加强力度鼓励市民接种疫苗,预防本地疫情再次出现大规模爆发。商界纷纷推出不同措施,以假期和经济诱因鼓励员工、市民接种疫苗,尤其在疫情期间遭受重创的航空、酒店及饮食业,他们需要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以恢复全面运作,但雇主可以强制员工接种疫苗吗?
最近数个月,不时有公司公开表示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或会失去晋升、奖金和其他福利,甚至受解雇。平等机会委员会曾就此作出警告,指提供接种疫苗的诱因虽然合理,但取消相关员工福利或会引起争议。
虽然现时没有法例禁止雇主要求员工接种疫苗,但雇主在考虑为员工安排疫苗接种时应留意以下因素:
‧根据现行法例,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雇主除了在普通法上有谨慎责任采取合理措施外,还必须确保所有雇员的安全与健康。雇员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配合及遵守雇主合法合理的要求。
‧虽然有人认为要求员工接种疫苗符合雇主的职责,但最终并不能肯定强制接种疫苗是否为一个“合理”的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场所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这可能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员工的工作性质、在特定时间内存在的健康和安全风险(例如病例数字和死亡人数)和员工拒绝接种的原因,以及是否有疫苗的替代品(例如口罩和定期检测)。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强制接种疫苗或是一种合理的措施。然而,在疫苗接种的议题上并没有一刀切的结论,而雇主亦需要豁免基于合理理由而不能接种疫苗的员工。
‧另一方面,雇主亦需留意在《雇员补偿条例》下可引致的法律后果。如因强制接种疫苗而引起疾病或其他影响,雇员有权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的原因而获得赔偿。
‧为员工安排接种疫苗亦存在其他歧视问题,《残疾歧视条例》对“残疾”的定义广泛,也包括医疗状况。同样地,根据《性别歧视条例》,除非属以上类别的员工可以豁免必须接种疫苗的政策, 否则也有存在直接或间接歧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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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在实行强制接种疫苗,雇主在法律和声誉上所承受的风险,政府和各界一直以不同措施鼓励员工接种疫苗。在制定鼓励措施时,雇主应集中说服和鼓励员工,不应胁迫或施予任何压力。平机会早前发表声明,指雇主应避免取消雇员原本有权享有的福利和权利。同样地,公司应更谨慎对待接种疫苗员工的相关晋升或加薪的政策。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情况不断转变且愈来愈复杂,雇主须在确保商业利益和工作场所安全,和处理员工忧虑及相关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在实施有关措施前,雇主应仔细考虑当中的法律影响。由于涉及的范围比较敏感,与员工充分及清晰沟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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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由《香港01》编辑所拟。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作者简介:
高嘉力律师行是一间以争议解决为主要业务的香港独立律师行,擅长处理极具复杂性的争议,并经常参与跨境诉讼。该行全部合伙人均出自国际律师行,并在香港或海外执业多年,拥有处理各类诉讼、调解和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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