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的法庭日志】拳馆老板掌掴兼恐吓违规员工 签守行为了事?
与人争吵期间不免怒气冲冲,但一时火遮眼口出恶言甚至出手打人,就是干犯了违法行为!大律师潘展平在新书《金的法庭日志── 一不小心变被告》以虚构的法庭故事点出“普通袭撃”及“刑事恐吓”的构成因素。被告占美是泰拳拳馆老板,接获投诉指有教练屡次违规带被辞退的教练返宿舍,他们更醉酒闹事而曾经惊动警方。其后占美再次接到投诉,他斥责犯事教练时,双方发生争执,占美曾掌掴对方左脸,又扬言“我会杀咗你”。占美事后被控一项“普通袭撃”及一项“刑事恐吓”,其后金大状与律政署磋商后,检察官同意金大状的提议,控方同意撤销控罪,而占美需自签守行为及向被打教练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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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金的法庭日志── 一不小心变被告》的内容节录:
与人吵架时,不可以动手动脚,也不可以随便口出“恶言”,否则分分钟会惹上官非。
占美在16岁便开始在香港学泰拳,预科毕业之后前往英国读大学,主修经济学。大学毕业之后回流香港教英文及经济。但是发觉自己对泰拳的兴趣浓厚,而对教书的兴趣不大。于是决定用自己的泰拳技术及经济知识闯天下。他创办了AAA泰拳馆,两年之后更在泰国专业泰拳学校取得“高级教练”资格。
泰拳学校搞得有声有色,知名度也愈来愈高,很多学员都是有专业资格的女士。而一些电视艺员也有跟随占美学泰拳。
占美聘请的教练有一些是由泰国专程来港任教的,所以占美为他们安排住宿,令泰拳教练觉得非常方便。但是有些泰拳教练的表现不合乎占美的要求,在多次劝告无效之下,占美唯有将他们辞退。宿舍的规则是不容许带外人及已被解雇的教练进入的,以免发生问题。
占美最近收到投诉,说泰籍教练“阿爽”时常带同两名已被辞退的泰籍教练回宿舍过夜,最麻烦的是他们不单在宿舍睡觉,更饮酒吵闹,令其他员工极之不满,更因而报过两次警!
占美与阿爽联络。
占:你是不可以带人返宿舍的,知道吗?
爽:知道,老板,以后都不会了。
再过了几天,占美又再次收到宿舍员工的投诉,说阿爽又带了两名已被辞退的泰籍教练回宿舍饮酒,跟著更是大吵大闹。
占美怒气冲冲地去到宿舍,叫阿爽不要再带以前的员工回宿舍,阿爽饮得有点醉意。
爽:老板,做乜咁孤寒?俾人来睡觉也不可以?
占:我们的公司是有规则要遵守的,不可以带他们入宿舍。
爽:你正一衰人,麻麻烦烦。
占美一时气愤,用右手手指按了阿爽的胸口一下,跟著很快地用右手掴了阿爽的左脸,因为动作很快,阿爽虽然是泰拳教练,也躱避不及。占美跟著说:“如果再见到呢两个教练,我会杀咗你。”
阿爽只好带同两名旧同事离开,但在四日之后报警,说被占美殴打及恐吓!占美在被拘捕后,保持缄默,但是他打阿爽的过程及一时气愤的说话已被闭路电视全部录下来,不容抵赖。结果被控一项“普通袭撃”及一项“刑事恐吓”罪,占美急忙找金大状商量。
占:请你尽量帮忙。
金:闭路电视已录下有关过程,你是否同意?
占:是。
金:你是否没有案底?
占:我没有案底。
金:不如我向控方提议撤销你的控罪,而你自愿签守行为吧。若果控方答应,你今次不会留有案底,而你在一两年之间不再犯事,法庭便不会对你作出任何惩罚。若果你再犯事而被定罪,今次的案件会被罚$500至$3000左右,罚款的金额及守行为的时间由裁判官决定。
占:好的,我愿意自签守行为。
金:你愿意对阿爽作出金钱的赔偿吗?
占:愿意。
金大状与律政署经过一轮磋商之后,律政署的检察官同意金大状的提议。控方撤销控罪,而占美愿意自签守行为。结果裁判官裁定占美需要自签一千元,守行为一个月,另外占美同意赔偿给阿爽一万元。这宗一时气愤的案件,终告落幕。
法律小知识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第24条 禁止某些恐吓作为任何人威胁其他人 ——(a) 会使该其他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 ;或(b) 会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或(c) 会作出任何违法作为,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 ——(i)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ii)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或(iii)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第27条 刑罚任何人犯第24或25条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2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作者:潘展平大律师
曾任暂委裁判官、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级检察官、本地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律政司高级职员会主席、律政司职员联谊会主席、理工大学客席法律讲师。
现为香港大学客席法律讲师、国际跆拳道香港总会永远荣誉会长、在清洪资深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为执业大律师专责处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是伤亡赔偿(包括工伤赔偿)、逆权侵占,业主立案法团案件、商业纠纷、商业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
出版社: 红出版 (青森文化)
《香港01》获出版社授权转载,标题为《香港01》编辑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