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的法庭日志】酒吧争执男子一拳打死人 脱误杀罪关键因两个字

撰文: 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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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一向是香港重要的“核心价值”,一般人要认识法律的话,可以有何途径?大律师潘展平的新书《金的法庭日志── 一不小心变被告》,以虚构故事深入浅出向读者讲述法庭故事,为公众提供一个简便认识法律的途径。书中人物虽是虚构,但是故事内的法例及程序都是正确。像以下因争执而一拳击毙对方的故事来说,潘大状便以模拟的法庭对话,带出控辩双方在误杀罪上可作之立场,最后解析辩方如何令被告误杀罪名不成立。

大律师潘展平在新书《金的法庭日志── 一不小心变被告》,借着虚构的法庭故事,介绍一些正确的法律知识。图为香港高等法院。(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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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金的法庭日志── 一不小心变被告》的内容节录:

Donald被控误杀,控方指他在一间酒吧消遣,饮酒及掷飞镖,与一名飞镖迷Tim发生争执,Donald被Tim用胶骰盅打头,Donald一拳打在Tim的脸上,跟著Tim便昏迷,不久之后便死亡!所以Donald被控误杀罪。另外Donald打了Tim的朋友一下,所以被控普通袭击罪。

Donald找金大状帮忙。

D:我也不知道一拳便会打死他,我绝对不是想打死他的。

金:若是控方要证明误杀罪,只是需要证明你有意向Tim作出一些伤害,无需要证明你意图打死他的。

D:但他当时用硬胶做的骰盅打我的头,我是作出自卫的自然反应,我是无心杀他的。

金:若果陪审团接纳你当时的行动是合理的自卫,你可以被判无罪。

男被告Donald被指涉嫌在酒吧与人争执时,以一拳击毙一名飞镖迷Tim,现场有闭路电视录下他们争执的过程。图为闭路电视示意图。(资料图片/林振华摄)

审讯当天,控方依赖现场的闭路电视录影片段及Tim的两位朋友李先生及何先生的证供去证明控罪。闭路电视片段显示Donald和Tim因掷飞镖而发生争执,Tim用胶骰盅打Donald的头,Donald一拳打在Tim的脸上,Tim向后跌,跟著便处于昏迷状态,继而死亡!李先生跟著作供的内容和录影电视片段差不多。金大状盘问李先生。

金:你当时有打Donald的朋友对吗?

李:啊,只是很细力。

(因为闭路电视有显示李先生打Donald的朋友,所以李先生不能抵赖)

金:Tim用硬胶做的骰盅打Donald的头,对吗?

李:是。

金:Donald只是打了Tim一下,对吗?

李:对。

金:而这一拳是Donald在被骰盅打头后的即时反应,对吗?

李:可以这样说。

何先生作供,他的证言也和李先生的证言差不多。

Donald选择不作供,主控作出结案陈词:“Donald虽然被袭,但不应以过份的暴力来自卫……他打击Tim的力度过猛,所以Tim才死亡……请各位陪审员裁定Donald误杀罪名成立。

金:各位陪审员……Donald被袭击,被Tim用硬胶骰盅打头,Donald作出自卫是合理的……当时Donald没法量度自卫的力度,所以不能说他的力度是过大……而且死因是因为后脑撞在地上,导致脑出血,并不是因为拳击的力度太猛……请各位陪审员裁定Donald误杀罪名不成立。

法官引导陪审员:“……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自卫’,但是必须使用合理的力度,而不是过份的暴力……”

最后陪审团以7比0裁定Donald误杀罪名不成立,但是Donald承认了一项普通袭击,因而被判囚4个月。

金大状的徒弟Kevin问:“闭路电视显示那一拳的力量不大,为什么可以致命呢?”

金:最主要的原因是后脑落地,脑出血而死亡,在一些滑倒的案件中,伤者也可以因同样的理由而重伤或死亡,所以行路也要小心一点。

控辩双方作结案陈词时,分别就死者死因分析被告Donald行为能否视作为合理自卫。(法庭示意图,《怒火街头2》剧照)

法律小知识香港条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7条证点:任何人被裁定误杀罪,可处终身监禁及罚缴由法庭判定的罚款。

书名:《金的法庭日志── 一不小心变被告》 红出版 (青森文化)

作者:潘展平大律师

曾任暂委裁判官、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级检察官、本地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律政司高级职员会主席、律政司职员联谊会主席、理工大学客席法律讲师。

现为香港大学客席法律讲师、国际跆拳道香港总会永远荣誉会长、在清洪资深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为执业大律师专责处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是伤亡赔偿(包括工伤赔偿)、逆权侵占,业主立案法团案件、商业纠纷、商业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

出版社: 红出版 (青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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