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 下|“大律师”与“律师”应该合并吗?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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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法治原则和“分流制”法律专业,提供“事务律师”(solicitor)和“讼务律师”(barrister)两种服务。尽管两者工作分工明确,本质没有高低之分,但基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会普遍把它们简化称为“律师”和“大律师”,甚至以为后者比前者更加高级。近年不少法律业者提倡专业改革,要求特区政府因应“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仿效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时并进合并“律师”与“大律师”,促进法律服务专业的平权。事实上,香港过去不是没有相关讨论,但往往遭到大律师业界的反对——究竟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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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阅读第283期《香港01》电子周报(2021年9月20日)《“大律师”与“律师”应该合并吗?》。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电子周报,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