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局势急需介入 联合国机制形同虚设?

撰文: 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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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军政府政变再次掀起“国家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的议题,保护对象是缅甸人民。社交媒体标签“#WeNeedR2PInMyanmar”被广泛使用,因为在当地人眼中,缅甸军警的行径犹如大屠杀,所以,缅甸人向联合国求救,希望联合国以R2P介入拯救缅甸。在了解什么是R2P之前,要先认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称“安理会”)的运作模式和厘清数个国际法概念。

联合国有六大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权力包括进行维和行动、实施国际制裁和授权采取军事行动。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由二次大战的战胜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所组成,每国拥有一票否决权。此否决权有着扭转局势的能力,因为即使安理会的决议获大部份成员国支持,只要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即行使否决权),任何决议均无效。

《联合国宪章》列明各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threat or use of force),侵害任何成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换言之,以战争侵害其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推动政治独立是违法的。在这基础上有数个情况例外:成员国遭受其他成员国攻击,作出自卫(self defense);或安理会行使《联合国宪章》赋予其权力,采取非军事的经济制裁或军事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个“不得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原则非常重要,不仅获得国际习惯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地位,对所有国家均有约束力,更具“强制法”(拉丁语:jus cogens)的地位,即任何情况下,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此原则。

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Getty Images)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在国际法上,主权指国家的权力,以一个法定政权实体为代表行使主权。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意味着独立,是国家行使排外的权力。而主权的独立性顺理成章包括了“不受外来干涉”原则,国家各自根据主权办事,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第三方干涉。世界上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实质例子有香港、百慕达(英国的一个海外领地)和格陵兰(丹麦王国框架内的自治区)等。

R2P于2005年获联合国所有成员国认可,成为全球性的政治承诺,核心为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公民免遭四种罪行的迫害: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行、违反人道罪及种族清洗,强调主权国家有一种保护其所有公民的责任。承诺有三大支柱:每个国家皆有保护其人民的责任;国际社会有帮助各国保护其人民的责任;当某国明显无法保护其人民时,国际社会有保护该国人民的责任。在R2P的框架中,仅有安理会有使用武力的权利。

此外,国际社会对R2P的内容、实践规范及其不受国际法约束等性质仍存在分歧。这种属人道干预的“保护责任”倡议明显违背传统主权国家的“不干预”、“主权平等”等原则。现时实践R2P的主要障碍涉及复杂的地缘政治和大国的经济政治利益考虑,根本无法贯彻人道主义、维持和平及遵守国际法的初衷。从安理会停滞不前的政治角力——军事行动、强制性制裁难以通过、问责机制无法落实、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未被优先考虑、R2P被滥用的争议,都可看到大国选择性采取行动的真面目。

缅甸目前的形势似已到达联合国可介入的临界点。(Getty Images)

罗兴亚人道灾难和是次政变看似触及了R2P下的人道罪和种族清洗。然而,就算真能证明缅甸军方犯了这两种罪行,要确切实践R2P却没有那么容易......(节录)

方婕
全职旅游人,兼职金融业
现于德国和西班牙就读国际人道救援行动硕士课程

上文节录自第262期《香港01》周报(2021年4月26日)《人道干预VS国家主权 从缅甸政变看“国家保护责任”的可行性》。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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