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一文详解六大立法原则——人大对接香港的“调和剂”

撰文: 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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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日前(6月15日)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主办的基本法研讨会时,谈及尽管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制存在一定差别,但内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实体法层面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序法层面的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等原则”,而这六大原则亦应被沿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亲自操刀的“港版国安法”。对法律界人士而言,这六大原则固然不难理解,一般市民可能相对模糊——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对“港版国安法”又有何意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系)被认为当今世上最重要的两大法律体系,香港奉行由英国传入的普通法系,内地则沿用大陆法系,但当局更倾向自称是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社会主义法系”。自从全国人大通过授权人大常委制订“港版国安法”后,香港法律界人士普遍担心,沿用“大陆法”原则拟定的法律可能很难与“普通法”相适应;不过,身兼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的澳门大学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骆伟建并不以为然,他不但指出两大法系本就互通互鉴,更认为邓中华所言正正预示了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对接。

邓中华形容“港版国安法”是综合法律,包含了实体法、组织法和程序法等三种法律内容的特性,也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的六项基本原则。“实体法”泛指规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例如“港版国安法”把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和外部势力干预等列为犯罪行为;“程序法”则指实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例如“港版国安法”除了罗列上述四大刑事罪行之外,还会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而“组织法”主要用来约束执法机构,即当中央因应“港版国安法”设置相应机构时,也需要透过法律明确其权责。骆伟建为《香港01》详解邓中华谈及的六大原则。

邓中华形容“港版国安法”是综合法律,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的六项基本原则。(全国港澳研究会图片)

实体法层面: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指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依法定罪处罚。骆伟建解释,“罪”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视乎法律有否明确规定,当个人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而“刑”是针对犯罪行为而罗列的罚则。骆伟建表示,“罪刑法定”虽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重要原则,但在普通法系当中并没有不同的解释;换言之,这是两大法系通用的原则。

实体法层面:罪责刑相适应

此原则指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骆伟建表示:“如果造成的危害轻微,却判处二十年徒刑,‘罪’与‘刑’就是不相适应;若犯下严重罪行却只判几小时社会服务,造成的危害和处罚也是不相适应。就像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主观动机是不同的,判刑定有不同。所以,在法律中是根据危害性等原则考虑来定刑,而非想当然。”

实体法层面:法不溯及既往

简单而言,就是不设“追溯期”——即在“港版国安法”生效之前,有关行为并不能根据该法而定罪。骆伟建举例:“比如通过交通法规后,红灯亮就不能行,闯红灯就要受处罚。没有红绿灯的规定之前,大家都随意过马路,但之后就要按照交通灯指示了——从这时起,闯红灯被视为违反规则,而人们此前随意过马路的行为并不会被追求。”他补充指,香港社会有声音担心过往的行为会被追求,但其实内地刑法一般都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过,如果有关行为本来就违法香港现有的法律,终究还是会被追究的。

程序法层面: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原则意指司法和法律程序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合理性。骆伟建强调:“这是所有法律的普遍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的总原则。从起诉、审理到判决,三个阶段都要体现公正性。‘公正’按照大家的理解就是合情合理、可以接受相关程序。”

程序法层面:无罪推定

在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是所有被告享有的法定权利,指一个人在法院上应该先被假定为无罪,除非被证实及判决有罪,强调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要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骆伟建解释,若一个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构成犯罪,例如烧了别人的房子,但司法人员仍会在假定他没有犯罪的前提下去搜集证据,“要去了解他是蓄意纵火,还是不小心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大火,而根本没想过去烧房子。虽然结果都是把房子烧了,但是有一个动机的区别。这就需要律政司寻找证据以证明其真正意图了。”骆伟建强调,如果司法人员预设被告是有罪的,就可能影响搜证,会对疑犯或被告造成不公。

程序法层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

无论侦查或者诉讼阶段,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行使辩护权,甚至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而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都需要有辩护律师,以保护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骆伟建说,此原则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对嫌疑人权利起到保护作用。

“我们澳门的法律则是秉承了葡萄牙法律传统,带有大陆法系的一般特点,而内地的法律也是大陆法系,所以在相互的理解上更为容易。但这并不是说,内地与香港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就无法相通甚至互相对立。”有人质疑沿用“大陆法”原则拟定的“港版国安法”可能很难与“普通法”相适应,甚至会出现对立,但骆伟建认为有关说法既不正确也不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因为两大法系虽然形式有别,但长期互通互鉴,没有绝对对立,且有一致原则。上述六大原则可谓“港版国安法”对接香港的“调和剂”,将提高这部综合性法律的香港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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