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深层次改革、和解与特赦 三管齐下化解冲突

撰文: 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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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夏天的香港,人人燥热难安。自6月以来,随着社会冲突持续升级,人际、群体之间的歧见和撕裂日趋严峻,政府威信尽失,社会极端情绪急剧膨胀,警察成为出气袋。如今恐怕无人否认,撕裂背后是长期积累的民怨的彻底爆发,政府自身也终于意识到香港社会存在着深层次矛盾。大破后谋求大立,《香港01》一直致力拆解香港社会的深层次结构矛盾,希望与社会上下一起谋求共识,大胆对症下药,推动改革,消除社会不公,使香港真正转型为人人安居乐业、可以持续发展的繁华都会。我们相信,政府和社会各界若能化危为机,看清问题的表征及其底下的深层次结构矛盾,推动全面而彻底改革,香港方有望重焕生机。就此,《香港01》倡议政府审时度势,成立“冲突检讨委员会”、“深层次改革委员会”及“特赦与和解委员会”,平息民怨、停止耗损,让社会聚焦于改革,助香港重生。

成立三个委员会的建议,既可以让政府向社会展示决心,并非闭门造车地解决危机后的余波;另一方面,此等建议以三大原则为基础,包括同时(一)正视近因及远因,两者均处理;(二)恪守法治原则,在香港法律体制的框架之内,及(三)做法要情理兼备,以促进社会和解、走出仇恨为目标。

连月来,警民冲突愈演愈烈。(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即时成立:冲突检讨委员会

这场风波有其深层次的远因,诸如经济、政制问题等,但之所以愈烧愈烈,没有降温的趋势,亦在诉示威者和警察之间的冲突不息,滋长仇恨。持续逾两个月的耗损和撕裂,亦令社会整体一同赔上代价,故此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乃当务之急。

然而,“独立调查委员会”并不能狭义地理解,例如只针对警察执法的问题。要真正解决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是广义的,要针对近因、远因等对症下药。在近因方面,政府应该依照《调查委员会条例》,成立一个“冲突检讨委员会”,检讨范围包括风波直接成因,当中涉及政府处理修例的种种误判及促使冲突持续恶化的种种问题,也要详查多场警民冲突的成因及双方责任。委员会可由法官或退休法官主持,甚至多于一位,如2007年教院事件由两名委员负责,增加其公信力。

必须强调的是,根据条例第12(2)条,这个法定委员会的证据不会用作检控之用,证人不会因此负上法律责任。故此,调查虽然无可避免碰及警察执法问题,还有示威者的违法行为,但这不是一个“秋后算帐”或“清算”的工作,绝非针对个别警员或示威者,而是还原冲突真相,并提出改革警队的建议。

刘镇海感叹,政府为了没有急迫性的逃犯条例面临如此困境,让人深感不值。(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当社会冲突持续不息时,成立“冲突检讨委员会”可以正面回应民怨,为重建政府与社会、警民互信创造基础。这亦是当下社会上对纾解乱局的最大公约数。委员会约莫可在半年至九个月完成调查,并向特首提交报告。在这期间,警方虽然可以继续搜证及拘捕涉嫌违法的示威者,但律政司可以先暂缓检控。

暂缓检控,并非贸然撤销检控,而是社会众目可睽,连场冲突中示威者和警察双方都有责任,当局若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暂缓检控工作,可让社会情绪即时降温。待委员会完成检讨报告后,可以公众利益和司法正义为考虑因素,建议律政司应该恢复检控程序,抑或有其他安排可考虑。律政司届时可以更全面、法理情兼备地作出决定。

虽然部份人会认为,违了法就必须依法处置,但其实根据《刑事程序条例》第15(1)条,律政司“为了社会公正”,“并非一定需要检控任何被控人”。律政司的《检控守则》亦列明,检控与否的决定须考虑公众利益。始终在法理上,律政司是代表社会整体的检控,顾及社会利益及公义,乃法理情兼备之做法。

在法理上,律政司是代表社会整体的检控,顾及社会利益及公义,乃法理情兼备之做法。(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同步展开:深层次改革委员会

当政府宣布成立“冲突检讨委员会”,甚至律政司暂缓相关检控工作后,可让占社会主体的“和理非”看见当局诚意,缓和社会气氛。这时候,政府便可宣布成立“深层次改革委员会”,着手推动及落实各项根治深层次结构问题的改革,正如“六七暴动”后政府全面及彻底地检讨管治问题和社会结构矛盾那样。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即使能够一时间平息街头怒火,长远而言帮助不大。这次修例引发的风波暴露出多个问题,“深层次改革委员会”不只要关注表象,更要找出深层次的问题根源。香港社会百病丛生,病因其实早已众所周知,解决土地及房屋问题更是社会最大共识,曾经的“土地大辩论”构建了一部份改革基础,应该在此之上继续深化。当局可采纳早前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中短期方案,包括全面收回粉岭高球场与收回新界闲置农地。10月的年度《施政报告》将会是一个适合的契机作为起步点,政府若能提出遏抑病情的急方,让各界看见这个政府仍有魄力及管治意志,对重建社会信心将有很大帮助。

香港社会百病丛生,病因其实早已众所周知,解决土地及房屋问题更是社会最大共识。(资料图片)

具体而言,“深层次改革委员会”的检讨范围将会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归根究柢,社会民怨积聚的根本是由于政府奉行所谓的自由放任经济模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与产业结构失冲的种种经济结构顽疾。特别是房屋问题若能得到解决,可以先为“安居乐业”扎稳根基。政府亟须树立全面领导社会前行的战略思维,“深层次改革委员会”作用正在于为此凝聚更广大共识、制订蓝图并促成政府果断落实。

在管治方面,这次修例突显出行政会议未能掌握民情,政府以立法会“数够票”的思维施政;在政制方面,民意对政制改革的需要殷切,政府必须更具创意地审视政制的下一步。凡此种种,涉及的范畴及议题多而复杂,所以这个负责解开社会深层次结构矛盾的委员会,须由不同界别人士组成,包括政治和经济学者、社会贤达,甚至前高官、资深议员等。考虑其调查范围及规模,预料“深层次改革委员会”需要一年时间方能完成报告,并为政府提出各项改革措施,全方位根治“香港病”。一年后,现届政府尚有两年任期,不是没有时间逐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这场回归以来,甚至可能是四十多年来最彻底的一场改革能否成功,视乎政府能否摆脱以往咨询只为门面功夫的弊习,真正大刀阔斧。

这次修例突显出行政会议未能掌握民情,政府以立法会“数够票”的思维施政。(资料图片/洪嘉徽摄)

最后一步:特赦与和解委员会

这次因修例风波触发的冲突,大批示威者被捕及被起诉,不少市民对此感到沮丧。然而,若律政司在持平考虑各项因素后认同要检控示威者,那便是应做之事。法治精神的其中一个元素,不就是没有人能超然于法律之上吗?违法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不过,示威者的犯罪背景不一,参与程度不一,罪责应可差别对待,参与严重暴力的人恐怕难逃法律制裁,其余人则可本着“大和解”原则网开一面。

事实上,罪与罚向来是两个概念。犯事者要在法庭上公平公正地接受裁决,那是罪成与否的事;但即或罪成,他们应该受何种刑罚,却有不少求情因素需要考虑。《基本法》第48(12)条规定,特首可以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故此,在完成司法程序后,特首可以社会复和为大原则赦免刑罚,消弭示威者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复仇情绪。此举能够有说服力地向社会展示,“大和解”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政府有心与社会特别是年轻人修补关系。

示威者的犯罪背景不一,参与程度不一,罪责应可差别对待,参与严重暴力的人恐怕难逃法律制裁,其余人则可本着“大和解”原则网开一面。(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目前香港已有法定成立的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就应否宽免判刑十年或以上人士的刑罚向提交特首建议。可见特首运用特赦权力时,可有制度地参考专家建议。特首可参考此委员会,成立由法官、法律学者、心理学者、社会贤达等组成的“特赦与和解委员会”,检视在修例风波中违法罪成人士的背景、动机和刑罚,以及对自己的犯罪有否愧疚,并向特首建议是否赦免或减轻刑罚。

这个夏天香港爆发了一场触目惊心的示威浪潮,绝非无因。其中一个中期因素,便是2014年的占中运动及2016年的旺角骚乱处理不当,政府除了检控滋事者、以为能起阻吓作用外,没有正视社会深层次问题,民怨累积以致2019年之果。从暴动被告中大部份乃19至24岁可见,年轻一代对政府的怨气非常大。即使雷厉执法及检控能够平息一时民怨,却葬送了与年轻一代的关系,终究会造成社会危机。唯有视社会团结与和解为终极目标,消弭复仇情绪,才能重新孕育香港社会的共同精神,在这一仗后继续走下去。

上文刊载于第176期《香港01》周报(2019年8月19日)《三管齐下化解冲突 推动深层改革 和解与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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