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编周记】犯规不是十恶不赦的存在 更是比赛技术的一环

撰文: 卫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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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武编周记由编辑W分享他的经验,以及对于运动员利用犯规的看法。

 

▍订立“违规动作”的原意

在任何运动竞技或搏击运动中,都会制定一套竞赛规例去规范比赛进行方式。一般而言,定立违规动作有以下四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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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障运动员安全。规范运动员的动作,避免过分危险的动作出现,减低选手受伤的机会,令运动能够更持续地得以发展。而持续发展则包括︰吸引更多人参与、培育更多选手、维持选手健康令其能透过比赛不断改进技术、维持竞技水平等。

第二,令比赛更具观赏性。在比赛中,有些动作虽然不会造成危险,但却会影响比赛观感或妨碍比赛进行。例如很多搏击运动禁止肘击,除了是因为技术取向外,还有肘击比较容易划破皮肤造成出血,影响运动观感的考量。又如很多立技搏击禁止搂抱,因为它会拖慢比赛节奏,令赛事变得“不好看”。

第三,引导比赛技术重点。每样武术运动都有各自的核心,而比赛规例及制定违规动作则可以令比赛引导到武术组织想达到的方向。例如WKF空手道以“一击必杀”精神为主,发展出“寸止”空手道比赛;柔道比赛禁止打击技;拳击禁止拳击以外的打击方式。

第四,保持选手在比赛中的竞争性。订立违规动作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达至“完全公平”,而是避免某些动作能令一方选手取得“过分优势”,使双方难以用核心技术的竞争下去。例如MMA中的“抓笼”,便是借助原本只为观赏设计的笼网作为外力,用以取得额外优势,而对手基本上难以用正常技术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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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规例”又如何导致“犯规技术”出现呢?

 

▍规例本身允许“犯规”出现?

虽然规则列明了哪些动作是“违规动作”,但是“罚则轻重”及“执法难度”会影响到比赛的表现。
 

涉及“危险动作”或使对手受伤的“违规动作”罚则会较重,严重者通常会以“失格”处理。例如在早前的UFN 167中,Michel Pereira 便因膝击倒地状态的Diego Sanchez 头部,而在压倒性优势下被判“违规失格落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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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危险动作”的伤害不那么严重时,或处理其他类型犯规时,一般在规例上都会设有弹性的“判罚空间”,而不会一犯规便直接被罚取消资格。
 

例如世界跆拳道要累积10次“扣分”后会失格WKF空手道在比赛中犯规4次(第一类及第二类分开计算)后会输掉比赛柔道则三次“指导”后判犯规输。在拳击、MMA、踢拳则会被裁“警告”、“罚分”,多次犯规才可能会被“取消资格”。

换言之,只要选手“犯规”后接受规例内列明的罚则处理,其实在比赛规例内是一定程度接受“违规动作”出现。

于是,技术性地犯规便应运而生。

 

▍当犯规成为一门技术

无论规例自身如何规范,在比赛中真正执法的都只会是裁判。而裁判也只是一个人,无论如何力求完美,都无可避免地存有视觉盲点及主观意见。因此,在比赛中实际出现了更多灰色地带,难以达至完全客观公平执法。

去到高水平的赛事中,当双方实力相当接近时,技术性犯规便成为一门学问。(但不应包括刻意伤害对方身体的危险违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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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跆拳道比赛中,不时会见到领先选手利用技术性犯规(倒地、防守打法、缠斗等),保持自身优势。在缠斗时,选手会利用主裁判视觉盲点,在对手背位或胁下施展拉抱动作,而不被发现。更进一步来说,在最高水平的跆拳道比赛,某些国家队甚至会搜集每位裁判的执法记录,以便研究制定相应打法,以配合不同裁判的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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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5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市举行的世界跆拳道锦标赛中,便出现出现极具争议性的一幕。中国的里约奥运金牌选手郑姝音因10次犯规,令主场的英国选手Bianca Walkden摘金。事件引起媒体关注,大众亦指摘“裁判不公”、“黑哨”、“造黑”。事件正正因为裁判的视觉盲点,漏判英国选手“抓抱”犯规,以及在执法尺度上出现偏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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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早阵子的重量级拳击比赛“Deontay Wilder VS. Tyson Fury 2”中,Fury 以自身的身高体重优势以“违规技术”——以缠抱、箍颈动作把体重压在Wilder 身上,一方面消耗Wilder 的体力之余,挑拨对方心理。另一方面,加强自己对比赛节奏的控制,以及填补后手重击落空后的空档,维持自身优势,不给予Wilder 机会打出反击。Fury 充分善用拳证的执法容忍尺度,对Wilder 造成重大负担。拳证 Kenny Bayless 要到第五回合才判 Fury 一次犯规并扣一分。可惜这对Wilder 而言已经为时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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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犯规是否“不公”或“违反体育精神”

选手们其实都在同一规则下作赛,双方拥有相同的竞赛条件,即是双方都有机会使出“技术犯规”。只要选手按照规例进行比赛,违规后接受规例列明的相应惩罚,有何“不公”之处?

可能有人会认为︰“凭实力分胜负才合乎体育精神。”请问当中所指的“实力”是指哪种实力?在比赛中,实力是一种综合表现,以打出更好表现为主。现在所说的“技术性犯规”并不像“禁药”是借助外力提升水平,而是规例本身所允许发生的事,也跟其他技术一样需要练习而成。你可以自己选择不使用“技术性犯规”,但不能因对方使用而批评其“不光彩”,因为实际上当应对犯规也是必要技术之一。你可以说选手单凭“技术犯规”赢得不好看,但不能说“违反体育精神”。

所谓的“不公”不应指向运动员身上,而应指向规例或执法者身上。为何“罚则”无法阻止犯规出现?为何执法者在执法上没有达至一视同仁?为何任由盲点存在而不作出改善?

唯有改变规例,才可以使比赛更完善更“公平”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