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车牌|运输署把关涉利益冲突 罗健熙:需解释何谓重大公众利益
运输署在本月8日推出车辆查册新措施,传媒查车牌有别以往经系统即时取得车主资料,需要先提交书面申请,列明申请人的身份详情,提供充份理据及陈述等,由运输署署长审核,牵涉重大的公众利益才批准;审批制度不设上诉机制。
民主党主席罗健熙今日(11日)在《明报》撰文,指让运输署署长决定记者要调查的东西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实在有明显的潜在利益冲突,政府既无提供客观“重大公众利益”标准,亦无回复时间的承诺,认为若失去了传媒和公众的监察,对香港实在无益。
运输署要求记者调查内容及作出查册批准有利益冲突
罗健熙在文章表示,新的查册安排将传媒调查报道视为“例外情况”,相关申请没注明时限,亦不设上诉机制。然而,运输署长李颂恩指,何谓“重大公众利益”难一概而论,没有客观和简单定义。
他指出,香港应该是一个不同权力应该互相制约、避免过分倾侧的社会,新闻传媒被视为社会的“第四权”,传媒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透过报道对政府、企业或社会发挥监察作用,让社会公众有充分知情权、监察公权力,推动社会进步。
记者最常监察的物件是拥有公权力者,确保公权力的行使合理和正当。不过,运输署新安排要求新闻工作者“充分及详尽”地向属于行政机关一部分的运输署长交代记者的调查内容,让署长决定记者要调查的东西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实在有明显的潜在利益冲突。
例如有记者要调查的内容是牵涉问责官员、上司、下属,署长是否能够不受影响地做决定?为什么运输署长可以判断什么是“重大公众利益”,并可影响新闻工作者能否做某些调查?市民是否同意运输署长是“重大公众利益”的最适切把关者?
需要理据说服市民 否则会倾向认为故意减少被监察机会
罗健熙表示,本次车牌查册规定的改变,既无客观“重大公众利益”标准,亦无回复时间的承诺,也无上诉机制,估计运输署长不批准某些申请亦不会指明具体原因。他强调政府需要拿出理据来说服市民,否则市民很可能会倾向认为,政府是要故意增加传媒查册难度,减少受到监察的机会了。
此外,他认为总有人会抢着说:“记者唔系大晒。”不过,正如官员也不是“大晒”,过去多年来,透过很多新闻传媒的工作,令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有所警惕,都是香港以往常被称颂的“廉洁高效”的其中一个重要元素。若失去了传媒和公众的监察,对香港实在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