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人大释法|首释国安法条文 五次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行政长官李家超要求,作第六次释法,但与过去五次释法不同,今次是首度解释2020年中生效的《香港国安法》。
至于过去五次释法,均是解释《基本法》条文。第一和第三次释法,由香港的行政长官提出,第四次则由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第二和第五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第一次释法(1999年)︰吴嘉玲案,涉及居留权问题
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裁定,所有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均拥有居港权。
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在同年5月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解释《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及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立法原意。
人大常委会同年6月26日释法,列明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子女并无居港权,变相推翻终院裁决法。
第二次释法(2004年):普选问题
2004年3月26日,中央正式告知特区政府,人大常委会于当年4月会议,研究《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及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
同年4月6日,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特首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特首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按本港实际情况及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变相将政改由“三部曲”变为“五部曲”
第三次释法(2005年):特首任期问题
董建华在2005年3月10日宣布辞任特首,特区政府在同年4月16日发声明,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就新特首任期释法
同年4月27日,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53条第2款作出解释,订明透过补选产生的新特首,其任期为原任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
第四次释法(2011年):外交豁免权问题
终审法院2011年6月8日作出临时判决,以多数决定按《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9条所涉及有关国家豁免事宜的4个问题。
律政司司长同年7月5日,提请释法的函件及相关文件,交给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转呈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在同年8月26日释法列明,港府须跟从中央政府,对刚果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第五次释法(2016年):立法会宣誓风波
2016年10月12日,立法会换届选举的当选人宣誓时,梁颂恒、游蕙祯和姚松炎等遭时任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拒监誓,而罗冠聪、梁国雄和刘小丽也因宣誓内容出问题,最终引发宣誓风波。
主席梁君彦同月18日裁定宣誓无效,但容许再次宣誓,港府先后两次入禀高等法院司法覆核,先是要求剥夺梁颂恒、游蕙祯的议员资格,之后再就余下4人的议员资格提出诉讼。
同年11月5日,人大常委会主动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订明香港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真诚地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宣誓,并谨守誓言。高等法院同年11月15日裁定,梁颂恒、游蕙祯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翌年再裁定其余4人亦丧失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