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消息:将确立监誓人权力 可视乎“语速、手势”裁决
撰文: 陈嘉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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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日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议案表决,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今日与港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会面,据悉期间不仅提到游蕙祯、梁颂恒及刘小丽的宣誓不符法规,还详细谈论释法中的宣誓规定,包括订明宣誓必须准确、庄重、完整及真诚,并订明监誓人有权裁定宣誓是否有效,间接印证《香港01》早前的释法框架独家报道。
消息又指,释法内容将确立法会秘书长的监誓人权力,秘书长需视乎宣誓者的身体语言、手势、语速等具体行为表现,裁定宣誓是否有效,但预料不会列明只限宣誓一次。
《香港01》早前报道,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框架将有四个层次,包括界定“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界定及列出不依法宣誓的具体表现、列明不依法宣誓的后果,以及确立监誓人的权力。
今日有消息进一步指明,人大释法内容会列明,监誓人可视乎宣誓者的身体语言、行为、手势、语速、语气等,判断该人是否真诚作出宣誓,但预料不会列明只限宣誓一次,因为“宣誓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误读或漏读,不会因为无心之失而裁定宣誓无效,最终是否有效由秘书长判断。”
监誓人权力确认 俨如“球证”
消息人士表示,当释法内容通过后,立法会秘书长的权力将获确立和肯定,秘书长需尽职履行监誓责任,换言之,立法会秘书长将成为真正有权决定宣誓是否有效的“球证”,操掌议员入局生杀大权。
不过,有港区人大代表私下表示,担心立法会秘书长是否有足够力量和勇气,承担这个巨大政治责任,有人建议立法会议员应特首监誓,甚至计划提出修例,但相信随著人大释法“一锤定音”,要改变现行状况机会不大。
此外,释法条文亦会列明不依法宣誓的后果,即丧失有关资格,若宣誓者被认为并非真心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被禠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