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设票站 选举处:倘居内地港人无居所地址 不符选民登记资格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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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下月19日举行,特首林郑月娥昨(23日)称,将于数个已关闭的边境口岸设票站,供居于内地的港人回港投票,强调投票过程以“闭环式”进行,有意在口岸投票的港人须预先登记,其间只可在票站逗留,投票后须马上折返内地。
外界有声音质疑,居于内地的港人或不合符“通常在香港居住”的法定选民规定。选举事务处回复传媒查询指,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须考虑多个元素及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又指若选民未能提供一个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选民登记之用,已不再符合法例规定的登记资格。

正敲定细节及实务安排 稍后公布口岸投票详情

选举事务处指出,就出入境管制站投票安排,处方现正敲定有关细节和实务安排,详情将于稍后公布。

处方指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8条规定,某人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并呈报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方有资格申请登记为选民,又指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虑多个元素及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亦不能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断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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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居内地港人无居所地址 不符“通常在香港居住”规定

选举事务处引用今年10月新增的《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第2.27至2.30段,指如香港永久性居民一直在香港长期居住,因个人理由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另设居所,但期间仍不时回港生活(例如处理事务、社交或家庭团聚),可被视为仍与香港保持某程度上的合理联系,但须同时考虑该人必须同时能够提供一个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选民登记之用,并非只是通讯地址,而是香港惯常入住的居所地址,“在此情况下,须按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他/她是否仍然符合法例中有关‘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规定。

选举处续指,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期间并没有与香港保持联系,亦不打算再在香港居住,或他/她在香港已经没有唯一或主要居所,他/她已不再符合法例规定的登记资格,强调要断定某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必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裁断的问题。处方强调,若在处理选民登记工作遇到有关事项,会仔细研究个案的详情和实况,有需要时会咨询法律意见。

处方重申,现行选民登记申请的安排是采取一个诚实申报机制,以利便登记人士为原则,申请人亦必须提供真实及正确的资料,处方在每个选民登记周期均采取多项查核措施,查核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选民登记资料,其中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核对选民的登记资料,以及执行查讯程序,以提高选民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立法会选举各界别参选名单,请按此参阅《香港01》选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