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设口岸投票 “通常居港”定义须检讨

撰文: 汤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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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在上周六(20日)就立法会选举发声明,指港府正与内地当局敲定让内地港人在口岸投票的安排。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同日表示正研究让选民在边境投票站投票后,马上折返内地而不用检疫。
检疫措施阻碍居内地选民回港投票,政府理应协助他们履行投票权。其实,当日后恢复通关,他们若然只是短期离港,政府也要设法让他们选择代议士。政府长远要改革《立法会条例》下“通常居港”定义,使之符合港人经常穿梭往来的生活模式。

邓忍光在一个关于香港完善选举制度的座谈会上解释,在内地设立票站不太可进行,因为现行法例规定投票只能在境内进行。因此,口岸票站是唯一能够让市民投票又能减少防疫风险的方法。

口岸投票安排仍是个谜

毋庸讳言,疫下万计居于内地的选民滞留一年有多未能回港,或抵触了选民要符合通常居港规定,但既然疫情是偶发而且预计不来的事,政府容许他们在口岸投票可谓特事特办。林郑在月初提及政府会有登记程序,大概掌握希望投票的选民数目,以安排开放的口岸数目,并称会尽快公布。

距离选举日不足一个月,政府仍未交代进展,令人担忧选举事务处能否如期有序筹备票站和向选民寄候选人宣传资料。始终该处连处理境内进行而且选民人数少的选委会选举也拖迟点票结果,难以想像立法会选举要额外在兼额直选和功能组别之余还要处理口岸选民,能否顺利完成,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二○二一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投票管理训练中向投票站主管级工作人员作讲解。

即使疫情下大众接受内地港人选民投票,当疫情消失后,大众又会容许居外时间长的港人投票吗?在内地和海外的港人选民会否有不同处理?这就关乎“符合通常居港规定”这个成为选民资格。

投票模式应与时并进

法例对何谓“通常”未有定义。政制局在2012年称会参考过往法庭判例和个别处理。《入境条例》第2条规定“如有任何人暂时不在香港,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要视乎他们离港多久、离港原因和与香港有何持续联系等因素。但一天未有通则,外界难以客观判断。再者,选举事务处靠已登记及新登记选民进行随机抽样查核,不排除有人长年未被覆核而留在登记册。

立法会秘书处曾比较世界主要国家的选举制度,就居留期而言,有些如德国和英国不容许移居海外超过分别25和15年的选民投票,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要求选民分别在六和三年内最少回国一次,以证明选民与国家维持联系。港府也可选取两个方向其中之一厘定投票权利。

立法会选举投票安排成为焦点。建制派一直热衷推动在内地港人投票。(资料图片)

另一方面,大量港人穿梭海内外经商求学,对于在短期离港的选民,不论居于内地或海外,他们应行使投票权。就此,港府要修改法例,容许境外投票,同时研究邮寄、境外和电子投票的优劣和可行性,并可分阶段在大湾区城市、内地和海外实行,有助提升投票率。

更宏观来看,投票权关乎公民身份。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公民有居住权还有投票权及被选举权,居民则只有居住权。香港容许永久性居民投票立法机关可说是异数。港府长远应重建各类港人的权责关系,例如立法会只保留公民投票,但容许非公民的居民在区议会投票。

立法会议员过往多次要求政府检讨境外选民投票资格,但政府一直不予正视,选举才被疫情杀个措手不及。政府必须汲取教训,在政治和民生事宜也要具远见而且紧贴港人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