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持子公司股权 查锡我:应解释为何迂回 汤家骅指无违规
《立场新闻》早前与“国际调查记者同盟”(ICIJ)合作,昨日(4日)公开“潘朵拉文件”。其中,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被指于出任特首付间,兼任戴德梁行日本公司董事逾一个月,但其利益申报未有提及;另透过两间离岸公司,迂回持有一间戴德梁行日本业务公司的三成股权,最后于2015年出售。
梁振英昨日通过社交网站连发多帖回应指控,其中提到申报制度的要求是申报“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下面的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持有及股权变动不必申报,而当年已经申报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权。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5日)于商台节目上表示,如果间接持有的公司,导致股东在出售资产的过程中有所得益,才算是一种“利益”,而他向行政会议秘书处了解过后,对方不认为梁振英于此事上有违反申报制度。不过,廉政公署前总调查主任查锡我认为,即使在法律上“好难讲”,道德上都应该解释清楚,为何要那么迂回地持有一间离岸公司。
汤家骅:向秘书处了解 不认为梁违反规定
汤家骅表示,留意到昨日《立场新闻》问过他一些法律意见,但实际上问题更加复杂,需要再作解释。他指,当拥有一间公司,而该公司再全权拥有另一间公司,这些子公司变卖物业等资产赚钱,如果这些收益透过公司架构向上流动,最后到达该名股东手上,那就等同有利益。不过这个情况并非绝对,举例指如果一名普通市民持有汇丰股票,汇丰出售资产,不代表该股东一定得益,“要去到股东分红,袋咗笔钱,先系你嘅利益。唔可以一跳就跳到去,话你持有(汇丰)嘅物业,因为你喺交易过程中唔一定会得益。”
汤家骅又指,昨日曾向行政会议秘书处初步了解:“佢哋唔认为梁先生喺在任期间,有违反申报制度。”他又提到,由于不理解梁振英当时持有的公司架构如何,不评论梁振英的个案。他只表示持有三成股权,法律上仍不能视为“你拥有该间公司”,需要是“完全直接控制”,而母公司通过交易收到钱后,该股东能实际得益,才可以说成一种“利益”。
至于个人资产申报做法,汤家骅指自身已辞任所有公司董事股权,而其拥有的公司也没有子公司,笑言“我唔系有钱人,手上都唔系好多公司,但如果有机会需要申报,都会申报。”他认为,不应该利用这种事情攻击政治人物。被问到对政治领袖是否应有比法律更高的要求,汤家骅表示这是个人决定,作为律师只会从法律角度看。
查锡我:道德上应解释为何迂回持有公司
廉政公署前总调查主任查锡我表示,“利益冲突”二字分三个层面,分别是“实际利益冲突”、“潜在利益冲突”、“观感上市民觉得有利益冲突”。他认为此事在法律上“好难讲”,但在道德上,当事人“都应该出嚟详细解释一下,点解唔申报呢?点解要用咁迂回嘅方法(持有离岸公司)呢?”他指,政府也有责任去改善现时利益申报制度的漏洞,因如果找一间离岸公司,再透过信托间接持有另一间公司就不用申报,这不是申报制度的原意。
特首林郑月娥早前已表明,将行政长官纳入《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规管范围的承诺“一定走数”,因特首地位超然、改动会有“宪制问题”。查锡我指,这在逻辑上也解不通,反问为何《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规管特首就没有宪制问题,第3条就会有,就这么一句“宪制上有困难”,说服力肯定不够,如果特首真的向中央负责,“咁由中央授权机构监管特首咪得啰,我绝对唔相信中央政府会纵容贪污、任香港官员点做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