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端:支联会六四集会违国安法必须禁 陈曼琪称自行参与亦犯法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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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件32周年在即,政界关注在《港区国安法》下,支联会能否在维园举行六四集会。继日前撰文呼吁泛民与支联会切割,全国侨联副主席卢文端今日(24日)再撰文,指本港已踏入国安法年代,过去可做的事不等于能继续“照办煮碗”。
卢文端认为,支联会组织要求“结束一党专政”的活动属反共,即使非从政人士亦不可组织参与,否则会面对法律责任。他称,有泛民人士去年参加六四晚会未经批准集结罪成承担刑责,就是一个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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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端今日在《明报》撰文,指不时有人提出为何过去可以办六四集会,但现在不行?他解释,因为国安法已经在香港实施,《宪法》列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支联会组织要求举办“结束一党专政”的“六四”集会游行,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属必须禁止之列。

他指,警方过去对于支联会举行“六四”集会游行,多是“例行公事”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但在国安法已经实施的今天,警方还能够像过去那样批准支联会公开组织举办反共活动吗?”

卢文端认为,支联会的纲领直接触犯国安法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有舆论更要求特区执法机构将支联会明确定性为违反国安法的“颠覆性组织”,采取执法行动,予以取缔,反问如果支联会的反共活动还能够大行其道,“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何在?还谈何全面落实国安法?

全国侨联副主席卢文端。(资料图片)

卢文端:勿“以身试法” 否则要面对承担刑责

至于泛民的非从政人士是否可以组织参与支联会反共活动,卢文端指当然不行,并以前年“10.1”游行案与去年六四晚会未经批准集结案为例,指泛民人士大都认为自己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自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以为即使起诉罪成也只会被判罚款一类的处罚,但最终需要承担被判监的刑责,惟最近法庭的判决显示,非法组织、参与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需承担被判监的刑责。

他强调,在国安法已实施的今天,泛民如果仍抱“以身试法”的心态,组织参与支联会的反共活动,就必须有面对承担刑责的准备。

此外,港区人大代表陈曼琪接受《星岛》访问时称,若支联会今年不获警方批准在维园举行六四烛光晚会,巿民自行往维园参与六四,抑或在网络世界呼吁其他人参与,都有可能违法,包括未经批准集结罪、公众地方妨扰罪,甚至暴动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