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三年前禁民族党一例 民阵涉社团例条文、警方处理手法大不同
民阵召集人陈皓桓今(26日)警署报到期间,收到警方社团事务主任文件,指民阵涉嫌违反《社团条例》第5条,要求民阵以书面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供6项资料。
自回归以来,政府仅曾一次引用《社团条例》取缔组织,就是2018年7月,保安局引用《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对照禁止民族党一例与今次警方去信民阵的情况,当中有数点不同之处,包括警方所引用的条文、采用的程序等。
警方2018年去信时任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之信件
禁民族党引条例中涉国安条文
回顾禁止民族党的经过,警方和保安局当时引用《社团条例》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条文,与是次指民阵涉抵触的条例有很大分别。
2018年7月,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去信时任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引用《社团条例》151章第8条,建议保安局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当时指出,社团事务主任引用的理据是条例第8条1(a),条例订明,若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根据警方今次去信民阵召集人陈皓桓的信件则提及,民阵曾于2006年7月18日按《社团条例》注册,其后在当年的9月11日申请取消注册,按传媒及社交平台资讯,有迹象显示“民间人权阵线”其后仍然以社团形式运作,违反《社团条例》第5条规定,要求陈皓桓于5月5日或之前回复,交代六项资料,包括民阵未有再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社团注册的原因、民阵成立以来的收入来源、开支、用作接收任何资金或款项的银行及户口号码等。
警首去信民族党 即建议保安局取缔
警方和保安局在取缔民族党一例上,以“一刀切”的方式处理。警方于2018年7月首度去信陈浩天,已直接建议保安局“开刀”取缔民族党,未有要求民族党提交补充资料,陈浩天当时只能按条例延长申述期至10月2日,保安局其后批准将民族党的申述期限延至9月14日,在申延期间完结前,主管港澳事务的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更于北京接见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引述韩正指要依法处理民族党,最终港府于18年9月24日正式刊宪取缔民族党,并于特首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于翌年2月驳回民族党上诉。
至于民阵一例,警方未有直接建议取缔,仅称民阵涉违反《社团条例》第5条。
民族党收多达700页文件 民阵仅有4份附件
根据民族党首度收到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文件,页数多达700页,当中600多页巨细无遗地胪列陈浩天在香港民族党建党开始的言行,详细纪录陈浩天自2016年3月香港民族党建党记者会,至2018年5月在中联办外集会这两年间的一言一行,并将陈浩天公开活动的发言逐字逐句誊出,连在台湾出席公开活动的言谈也有纪录,文件亦附上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林晓彤撰写予保安局、建议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信件,有86页之多,详细列出香港民族党如何透过渲扬信息和具体行动,危害国家、破坏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相反,民阵收到的信件,当前只有四份附件,包括民阵去年“10.1”游行的宣传单张、一则支联会去年12月的Facebook帖文、民阵去年12月9日举办国际人权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权”联署的宣传单张。
运作非法社团最高囚三年
根据《社团条例》,被取缔的组织可于21天内作出申述,若社团的干事或成员因保安局局长所作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均可在该项命令生效后30天内,就此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任何属非法社团的干事、成员、或参加集会等,即属犯罪,刑罚包括罚款及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2年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