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向陈皓桓发信 指民阵涉违社团条例 促交代资金来源、游行资料

撰文: 吴倬安 彭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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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召集人陈皓桓今天(26日)警署报到期间,收到警方社团事务主任文件,指民阵涉嫌违反《社团条例》第5条,要求民阵以书面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供6项资料,包括未有再向申请社团注册的原因、民阵社交专页是否由民阵建立和管理、要求提供民阵由2006年9月至今曾举办的游行集会资料,及要求交代民阵成立以来的收入来源、开支、用作接收任何资金或款项的银行及户口号码等。
警方社团事务主任要求陈皓桓于5月5日或之前回复。陈皓桓表示,民阵将寻求法律意见,暂时未有回应。

指民阵涉违《社团条例》第5条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兼助理社团事务主任陈绮丽在信中表示,从传媒报道得知,陈皓桓为民阵召集人,黎恩灏为副召集人,指民阵曾于2006年7月18日按《社团条例》注册,后在9月11日申请取消注册,按传媒及社交平台资讯,有迹象显示“民间人权阵线”其后仍然以社团形式运作,违反《社团条例》第5条规定。

陈绮丽指,陈皓桓须于2021年5月5日或以前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交所要求的资料,并提醒根据《杜团条例》第16(2)条,如任何社团没有遵从根据第15条送达的任何通知的全部规定或部分规定,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两万元,另外《社团条例》第16(3)条订明,为遵从根据第15条送达的通知的规定而向社园事务主任提供的任何资料,如在要项上是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则提供该等资料的人,一经循简易租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

社团事务主任在信中除了提及要求交代六项资料外,亦附有三项附件,包括民阵去年“10.1”游行的宣传单张、一则支联会去年12月的Facebook帖文、民阵去年12月9日举办国际人权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权”联署的宣传单张。

警方社团事务主任要求民阵交代六项资料如下:
1. 民阵未有再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社团注册的原因
2. 民阵是否《社团条例》中附表所列的人,若是,请提供证据
3. 民阵网页和Facebook专页是否由民阵建立及管理
4. 在2006年9月11日后,民阵曾举办多次集会游行,包括去年十一大游行。请提供2006年9月至今,曾经举办的公众游行及集会的日期及地点
5. 民阵成立以来的收入来源、开支、用作接收任何资金或款项的银行及户口号码
6. 去年12月9日举办国际人权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权”联署的目的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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