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订立国安附属法例 国安公署履职场所列禁地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根据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文件,订立附属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关乎国安公署职责的条文,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
特区政府共提出两项附属条例立法建议,一是根据去年3月通过并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简称《国安条例》)第 110 条订立附属条例,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二是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宣布国安公署某些处所为禁地。
国安条例110条赋权订立附属法例
《国安条例》第110条列明: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根据立法会秘书处今早发布的讨论文件,特区政府建议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条例主要包括四个范畴:
首先是关乎国安公署监督和指导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政府建议加入条文,描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及其秘书处在落实国安公署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意见方面的角色。
订立国安法55条执行机制 让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第二是关乎公署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政府建议在附属法例中订明,为公署有效履行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下管辖案件的职责,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条订明香港特区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三项特别情形除外,包括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有困难的案件。国安公署在特区政府或公署报请中央批准后,对这三类特别情形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
禁止管有或披露国安公署工作资料
第三是关乎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保障,政府建议在附属法例中订明,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履行职责时,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须应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另外,鉴于国安公署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相关资料若被披露,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特区区政府建议在附属法例中加入一项原则性条文,明确与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义务,并规定任何人不得获取、管有或披露有关资料,但如公署已公开该等资料或向该人给予合法权限,则属例外。
国安公署履职场所列禁地 防范间谍行为
最后是有关禁地的宣布。政府建议行政长官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宣布将公署的履职场所划为禁地。文件指出,国安公署的履职场所应依法受适当保护,防范未经授权而接近或进入该等场所的行为,以减低国家安全风险,特别是与间谍行为相关的风险。文件补充,拟划为禁地的范围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国家条例》第4部第2分部订立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包括与禁地相关的罪行,并订明禁地的定义、禁地守卫的授权和可就禁地行使的权力。 根据《国安条例》第 42 条,行政长官如在顾及该条第(2)款指明的事宜下,合理地认为宣布某地方为禁地,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则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宣布该地方为禁地。
“先订立后审议” 刊宪日开始实施
文件指出,现今地缘政治复杂,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国安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职责,是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香港有责任尽早完成相关附属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政府将尽快敲定《国安条例》第110 条的附属法例及第 42 条宣布禁地的命令的条文, 并尽快就两项附属法例刊登宪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建议两项附属条例于刊宪当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