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条例修订今刊宪 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终身禁任工会职员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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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今(17日)刊宪,劳工处指,修订建议将加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监督及管理职工会法定权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劳工处指,如《条例草案》获通过,修订条例将在刊宪当日后的六个月届满时实施,根据修订建议,将禁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人士出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登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被定罪者,终身不得担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登记。
《条例草案》将于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劳工处指,修订《职工会条例》目的是加强规管职工会以维护国家安全,并完善职工会的规管制度,修订建议将加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监督及管理职工会的法定权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劳工处:对合法合规职工会运作不会构成负面影响
劳工处称修订建议同时顾及香港居民组织和参与职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对合法合规职工会的运作不会构成负面影响,而如《条例草案》获通过,修订条例将在刊宪当日后的六个月届满时实施,其间,劳工处会加强解说工作,协助职工会理解及遵行有关修订。
根据港府建议,修例将加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工会注册及运作,并加强监管资金来源及与境外组织的联系。
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以国家安全理由拒绝工会新登记 不设上诉机制
重点包括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以国家安全理由拒绝工会的新登记和合并申请,且不设上诉机制。同时会限制特定人士任职工会,包括禁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的人士出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登记。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被定罪终身禁任工会职员 包括理事或执委会成员
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被定罪者,终身不得担任工会职员或申请新工会登记,“职员”指的是职工会理事,或执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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