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汤家骅:国安法下举证责任或落在被告 非永远不能保释

撰文: 林剑
出版:更新: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终审法院昨日(9日)推翻高等法院有关黎智英的保释决定,黎须返回赤柱监狱继续羁留。法庭提到,《国安法》对保释加上额外限制,令其门槛大大提高,不能以一般处理刑事案的方法处理,原审官在衡量上有误。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10日)在港台节目上提到,由于《国安法》性质特殊,保释门槛的确比以前提高,而且有些时候会将举证责任,放在被告身上,以衡量是否批出保释。但他认为,判词厘清了重要问题,说明《国安法》不会损害被告权益。

黎智英申请保释经过及聆讯中主要争议(详看下图)

+8

汤家骅:自由与人权止于国安

汤家骅指,《国安法》不受《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直接管辖,但《国安法》第4条已包括相关条文,因此不担心《国安法》下人权不受保障。他提到,终审法院是次裁决相当技术性,未有判定应否批准黎智英保释,而是定下原则要求原讼庭重新考虑是否批准保释。

他指,《国安法》以“不得准予保释”为前提,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衡量是否批准保释时,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不会再做犯罪行为,因此保释门槛是提高了。但他强调,此做法于现行其他法例中亦存在,例如被控藏毒的人或被要求证明自身不知所藏有的是毒品,主要视乎案件性质,认为不存在政治上的阴谋论。

汤家骅又指,任何地方的国安法都是“预防发生”的性质,而不是待发生后才处理,法例无可避免对人权会有所限制,但认为“自由与人权止于国安,从来没有什么‘伤害国家安全的自由’”。

汤家骅同意,在逻辑上要证明一个人“没有做”一个行为,比起证明“有做”难很多,所以在《国安法》下申请保释更加困难,但指《国安法》性质特殊,门槛是高了,但非完全不能克服。他又说,终院今次解释不等于涉嫌干犯国安法的人永远不能保释,由于黎智英团队表示会重新申请保释,相信法律理据会有所改变,律政司亦会调整回应的理据。

张达明:保释门槛高但非完全不能保释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终院确定《国安法》案件保释门槛提高,但并非完全不能保释,法院仍然可以考虑是否有充份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干犯、案件严重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出保释。

他另外提到,今次终院判词确立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使被认为违反《基本法》,香港法院也没有权裁定违宪,客观效果是日后如果中央觉得“有需要”立法,就毋须再审视《基本法》具体条文的保障,因为即使有些做法被认为和《基本法》有出入,香港法院也制衡不了。他认为这做法,颇为“符合国内的法治观”,法院无权指出政府或官员做法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