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被撤销 终院裁律政司胜诉 黎下周四再作申请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就涉违反《港区国安法》及诈骗案,一度获高等法院批出保释,不过律政司不服决定,要求终审法院审视,批出保释的高院法官李运腾有否出错。律政司代表指,《国安法》的保释门槛高很多,并认为法庭不应考虑可减低被告重犯风险的保释条件;黎的大状却强调,在考虑《国安法》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对被告无罪推断的原则,法官亦就控方指不能考虑保释条件的效果提出疑问,质疑条文是否变相不能让人保释。终审法院在年廿八的今日(9日)就案件下裁决,裁定律政司胜诉,裁定高院批准保释不当,终院撤黎的保释,黎须在羁押下过年。
黎的律师团透露黎决定再向高院重新申请保释,并作出了申请,聆讯会于本月18日在高等法院聆讯,并会由高院另一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处理。
黎智英妻女闻判后相拥而泣,反而黎智英显得冷静,离开法庭时更向庭内人士挥手道别。
终院同意国安法下保释门槛更严格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出,《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中,对“有利于保释的假定”的一般规则,衍生了一个特别例外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了严格的门槛要求。而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释申请时,法官必须先决定有没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过程中,法官既要考虑施加的保释条件,及审讯中不会被接纳的证据资料,并要根据其性质是否可构成违反国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并要判断及评估理由是否充足。若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自当拒绝其保释。
终院法官认为,原审官在批准黎保释时作了错误的分析,处理上与判辞所列的准则有商榷余地,认为原审官套用了正确的法律测试,却误解了新门槛要求的性质和效力,未有跟国安法的条文作妥善评估,故裁定律政司胜诉,并撤销黎较早前获高院法官批出的申请。
黎智英今早到庭情况。(详看下图)
高院批保释 须守严苛条件
黎智英在去年圣诞前一度获高院保释,但条件严苛,包括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住所,亦不可从事任何请求要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和中国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包括不可以纸本、网上和社交媒体发布文章和讯息、不得接受媒体访问、不可接触外国官员。
律政司不满 黎再度还柙
不过,律政司不满决定,向终院提出上诉,终院在去年除夕裁定受理律政司上诉,并下令在本案有结果前继续关押黎。
聆讯由5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司徒敬,而争议涉及《国安法》第42(2)条的正确诠释方法,以及高院法官李运腾考虑批出保释的方法是否出错。
律政司要求撤回黎智英保释的经过,或法官的主要疑问。(详看下图)
须有充份理由相信不会作危害国家行为
《国安法》第42(2)条是有关保释的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准予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在聆讯时指,《国安法》的保释门槛比《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高很多,虽然在《国安法》下并非绝对不能批出保释,但法庭在考虑《国安法》条文时,不应考虑可减低重犯风险的保释条件。此说法遭到多名法官质疑。
控方指保释条件只是承诺
周天行直指,保释条件只是被告的承诺,被告违反保释条件的代价太大,强调施予保释条件会影响《国安法》本身的预防性质。他称,若涉及较轻微的《国安法》罪行或可获保释,如33条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被告,如认罪的被告,或作为“金手指”的被告等。
也可考虑未立法的《基本法》第23条
周天行又提到,条文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除了包括在《国安法》下的罪行、本地法律所惩处的罪行外,亦包括危害国安的行为,并指即使尚未立法,但法庭可考虑《基本法》23条中禁止的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辩方强调须考虑被告无罪推定原则
资深大状黄继明代表黎智英陈词时则指,在考虑《国安法》第42条时,应要同时考虑无罪推定原则、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条例》等等,不应只单独看42条本身,并指出若与所有相关条例、原则一并考虑,《国安法》第42条应以被告可获保释作为起点,控方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不应获保释。
严苛保释条件可处理重犯风险
黄大状认为,若被告愿意遵守严苛的保释条件,其实已可处理重犯风险,例如有被告被指与间谍组织联络,但他愿意不再与外界沟通,包括不再使用电脑、电话、甚至停用Wifi。他提出,若重犯风险透过保释条件被消除,而被告愿意遵守不与他人接触的条件,控方不应更乐见情况?
案件编号:FACC 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