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国安法无“无罪假定”争议 律政司澄清是指保释假定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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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上周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以现金1000万元等条件保释,律政司今日(31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3名法官将于下午4时颁布裁决,期间准予黎智英保释。
控方于庭上表示,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故被起诉后被告有保释权利;惟《港区国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个法律体系下产生,条文中亦没有“无罪假定”,因此法庭考虑保释条件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
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在Facebook撰文时与政府一方唱反调,指《国安法》第5条已清楚写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须“假定无罪”,批评控方律师在终审庭上的有关言论“真丢脸”。
律政司晚上发出澄清声明,指控方在庭上所指,是《香港国安法》有关批准保释的条文涉及是否有“保释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议题,而非报道所指《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认为相关报道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控方的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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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庭上指,原审法官错误地评估证据的强弱及风险,但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反驳指,终审法院不会审视证据而就事实作出裁决,只会处理法律争议。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就表示,《港区国安法》的存在不影响本港法庭一贯考虑刑事案件保释的做法。马道立法官补充指,包括“无罪假定”原则。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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