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律政司上诉 终院受理并排期明年2月审理 黎再还押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就涉违反《港区国安法》及诈骗案,均获高等法院批出保释,但条件严苛,他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寓所。但律政司不服高院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今日(31日)开庭处理,是否向律政司批上诉许可。律政司一方先陈词,指《国安法》控罪性质严重,可判终身监禁,与谋杀罪相似,法庭一般不会在这些案件中批准保释。律政司一方又指,终院是次有司法管辖权。惟黎智英一方反驳,认为终院是没有司法管辖权处理。终审法院法官听取陈词,批出上许许可,黎在获保释8天后,需再度还押,除夕需在收押所渡过。而终院将于明年2月1日,审理案件。
是次上诉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义及即将接任首席法官的张举能处理,行政长官办公室前日证实,3人均是国安法指定法官。是日聆讯将会处理,终院是否有权处理保释上诉,如终院决定有相关司法管辖权,便会处理在上诉正审前,是否应将黎还押。
黎继续由资深大状邓乐勤代表,而律政司则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而黎智英今早到达终审法院时,精神不俗。
惟终院法官受理律政司上诉,并把黎关押后,黎智英与亲人握手道别。他由惩教人员押走时,支持者向他表示“Jimmy加油”、“保重”,黎则点头回应。此外,终院法官并把案件排期至明年2月1日审理。
律政司一方陈词指 指高院批准保释属“最终决定” 终院有司法管辖权
周天行首先进行陈词,并提到上诉涉及两个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即(1)高等法庭就保释的决定是否属《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的“最终决定”?(2)《国安法》第42条的正确解读方法?
他指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释决定属《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的“最终决定”,因此在有关条例下,终院对于决定有司法管辖权。
他又指,根据国安法第42条,所有涉国安法的案件会公正及及时处理,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得予以保释,即条例中显著地削弱假定保释原则。
指国安法性质严重 保释门槛应比一般案件高
他认为,鉴于国安法用以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及第42条的用字,法官考虑保释时,只可就考虑案中证据以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危害国安,而不应考虑法庭可施予并减低相关风险的保释条件。
他亦解释,《国安法》立法时,必然已考虑一般用以考虑保释的《刑事诉讼条例》第9条,而《国安法》第42条明显排除了《刑事诉讼条例》第9条中法庭可施予保释条件以减低潜逃风险、重犯风险等的考虑。
他直指,国安法控罪性质严重,可判处终身监禁,与谋杀罪及叛国罪相似,法庭一般不会在这些案件中批准保释。他又指,由于控罪性质严重,因此保释门槛应要比一般案件高,他强调一次也不能承受被告潜逃或危害国家安全。
黎智英一方指 终院无权颁令关押黎
对于律政司表示,控方无法覆核保释,马道立法官表示感到惊讶及难以接纳,直指若情况有变,控方随时可申请覆核或撤销保释,正如被告方亦有一样的权利。
不过,邓乐勤反驳,高等法院只是作出保释决定,保释决定随时都可以撤销或被拒绝,所以不属于“最终决定”,终审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处理。
邓乐勤亦认为,高等法院批出保释时,已充分考虑国安法第42条的意思,并给予一个合理的演译,也认为没可争拗之处。他又认为终院无权应控方要求颁令关押黎,直指黎的保释应维持现状,又称即使被剥夺自由一天,都会构成重大影响。
黎智英一度被还柙20天
73岁的黎智英被指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兼涉违租契欺诈科技园公司被起诉,裁判法院拒绝就两案批出保释,黎一度还押20天,但上周三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获批,但保释条件严苛。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他不可离开住所,亦不可离港,每周到警署报到三次。
此外,他亦不可从事任何请求要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和中国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包括不可以纸本、网上和社交媒体发布文章和讯息、不得接受媒体访问、不可接触外国官员。
批准保释的高院法官李运腾日前颁判词解释理据,指国安法指控严重,但认为两次涉案言论较似是评论,多于“请求”外国裁制,而黎愿意遵守的条件令法庭相信,他不会再犯危害国安的罪行,因此批出保释。
案件编号:FAMP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