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公民党指条件苛刻 削弱无罪推定:压制日常生活自由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欺诈等罪名被起诉,他在两案均被拒保释。黎今日(23日)就两案一同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由指定法官李运腾处理,最终批准黎两案每案500万元,即合共1千万元保释,另3名人事担保各10万元,合共30万元,期间须遵守不得离家、不可使用社交媒体等规定。律政司当场提出上诉,但法院维持原判。
公民党今日通过社交网直播回应事件,本身是大律师的公民党秘书长梁嘉善指,部分保释条件与黎智英的潜逃、犯案风险关系不大,质疑过于苛刻。主席梁家杰质疑,从今次法官颁下的保释条件可见,国安法为香港原有法例的保释条件“僭建”了一些因素,要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就放弃很多平常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批评这是削弱普通法无罪推定的原则。
梁嘉善:部分条件与潜逃、犯案风险关系不大
除提交保释金外,黎智英其他保释条件包括不可使用社交媒体、不可接触外国官员,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需留在住所。此外,他不可从事任何请求要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不得接受媒体访问、不得公开发表文章。黎亦需交出旅游证件,每周到警署报到三次,不可离开香港。
葵青区议员张钧翘表示,保释候审应是一名被告人的权利,因为香港奉行普通法无罪推定,未被法庭定罪前都是无罪,现时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候审期间是否可保释外出视乎3个因素:一、潜逃风险;二、保释期间犯罪风险;三、妨碍司法公正风险。
公民党秘书长梁嘉善表示,法庭在考虑保释条件时,都是以上述3个因素作考虑,但观乎今次保释条件,公民党认为极度苛刻、前所未见,部分保释条件与黎智英潜逃风险、犯案或妨碍司法公正的风险关系不大,例如不得离家、一星期向警署报到3次等。她认为,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这些条件对黎的生活有严重影响,压制平常生活的自由。
国安法第42条提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张钧翘指,这情况下就要被告自己去说服法官,保释期间不会再实施危害国安行为,变相令法官考虑保释要求时都限制重重,而这些条件完全是不在《刑事罪行条例》的3大条件中,可以说是“僭建”保释条件。
梁家杰补充,在国安法第42条框架下,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已被迫放弃言论自由、在网上平台对话的自由,因此他认为国安法额外增加的保释条件,会削弱保释候审的人权、未被定罪者的自由,损害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亦是国安法非常值得商榷的原因。
控方指黎智英涉违国安法的指控。(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