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汤家骅:个人权利不可凌驾社会利益 民阵:警可加条件
去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游行时蒙面,25名民主派人士入禀,挑战条例的合宪性。终审法院昨日裁定政府终极胜诉,《紧急法》并无违宪,和平集会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即无论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会均不能蒙面。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出席港台节目《千禧年代》表示,对于法院裁决不感意外,强调个人权利没有可能凌驾整个社会利益、安全及秩序,又称在《禁蒙面法》下,本身因公共卫生戴口罩已是合理辩解。
出席同一节目的民阵召集人陈皓桓称,法庭判决荒谬,认为在《禁蒙面法》立法时,有足够时间和空间到立法会进行咨询,又批评《禁蒙面法》剥夺市民游行的权利。
汤家骅:终院经平衡测试 个人权利不可凌驾社会利益
汤家骅指,个人权利没有可能凌驾整体社会利益,去年整体社会利益明显受损,认为若法庭经平衡测试后,认为个人权利远超社会利益而裁定《紧急法》违宪,才是不合逻辑。他指,终审法院的判词花上颇长篇幅,将反修例事件的暴行逐点罗列,按相关证据进行平衡测试后,认为个人权利不可凌驾整体社会利益。他又指,对初审时两名大法官没有比较个人权利和整体社会利益,对此感到惊奇,认为终审法院的做法值得下级法院借镜。
对于法院裁决指《禁蒙面法》适用于和平集会,汤认为属合理做法,指这是法庭基于当时社会极度混乱、失去公共秩序保障而作出。他亦指,申诉人初审胜诉时,警方已宣布暂缓执行《反蒙面法》,而本身因疫情戴口罩,在《禁蒙面法》中已是合理辩解。
他说,根据《紧急法》,只有特首林郑月娥可废除条例,不过今次终审法院提出,立法会也有权力废除。他认为,要等待疫情退却,视乎社会是否真正回复平静,才决定应否废除《禁蒙面法》。
陈皓桓: 《禁蒙面法》限制剥夺游行权利
陈皓桓指,法院判决提到即使合法集会亦受《禁蒙面法》限制,令市民未能在免于恐惧的情况下发声,他以同志游行为例,或有希望参与游行争取权益的同性恋者,因不可蒙面而却步。他又指,在《禁蒙面法》下,公务员、医护人员及大法官均不能蒙面参与反对《港区国安法》等的游行,令他们不可发声,认为是不尊重言论自由的做法。
他认为,团体向警方提出要举办游行与集会时,警方可施加条件,故不需要用《禁蒙面规例》的大框架,规管所有合法游行与集会。
他称,今次法院判决显示政府在《紧急法》下“咩都大晒”,可随意订立任何法例,警方亦用最大权力执法,坦言这令到民阵难以保障市民安全,但未来仍会继续申请游行。
梁家杰:判决“好离地” 相称性考虑具争议
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于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电话访问中指,终审法院就禁蒙面法的判决“好离地”,无考虑到香港社会氛围改变。他说,判决要考虑到4个元素,包括正当目的(Legitimate aim)、理性联系(rational connection)、相称性及整体公平性(overall fairness),而当中最受争议的为相称性的考虑。
他认为,是过去香港多场游行如2003年的七一游行时并无人掩盖脸孔,令终审法院认为蒙面会令警方不能辨识游行人士身分,会有暴力行为倾向,剥夺其余想参与游行的市民权利。惟梁指出,2014年开始,社会氛围改变,限制游行人士戴口罩会令公务员、中资机构雇员等不敢游行,加上他作为不蒙面的人,亦不会因有人蒙面时裹足不前。
惟他指,法庭似乎选取另一种逻辑,有人因禁蒙面法而不能参与游行的情况,“冇认真喺天秤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