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建制修《内务守则》3重点 选举主席、传召官员议案难再拉布
立法会延任一个月,民主派在各大小委员会选举主席的程序拉布,大会点人数钟声亦响过不停,近日传出人大常委会将出手,制定框架DQ民主派。
在此之前,建制派上周已率先在议事规则委员会上动议修改《内务守则》,当中有三大重点,包括改变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辩论次序,将传召官员的议案排在议员无约束力议案之后,减低泛民提出传召官员的机会。
建制派提出在《内务守则》提出的3项修订,目前仍属方向性,未有具体条文,但实际内容已相当具体。在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方面,拟修订的《内务守则》条文为第20(c)、20(d)条、第21(e)条、第22(f)条,分别内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的主席选举程序;而《内务守则》附录IV,即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整个程序细则。
选举委员会主席:不设发言环节、不可即时提名
根据建议,委员会正副主席的选举须参照立法会主席选举的提名机制,在选举会议前要以书面提交秘书处;而提名限期结束后亦不可撤销提名。建议亦指,在同一次选举程序中,任何一位委员身份不可重叠,不可同时身兼任何提名的提名人、和议人或被提名人。
另一较大的改变,是建议选举程序则不设发言环节,包括候选人自我介绍政纲、接受提问、发言或辩论。按上述建议,日后民主派不能再在主席选举时,继续现时透过即时提名、多重提名,及在选举中发言的方式拉布;简而言之,建议通过后的主席选举,只余下直接公布提名人,以及直接投票选出主席的程序。
半小时选举无结果 内会主席提名另一主持人
就选举主席,建制派还有一招“杀手锏”,就是内会主席有权订明所有其他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的日期、地点、时间;如果在首次会议30分钟后未能选举主席,内会主席将提名另一主持人,再订明日期、地点、时间,甚至连选举的“方式”都能订明;而内务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如有同样问题,则由高一级的立法会主席行使同样权力。
现行的《内务守则》附录IV,即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当中,只列明“如选举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内务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并未为选举设下时限;而现行的提名程序,规定提名在会议上以口头方式作出“在选举开始时,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即席邀请委员提名委员会主席一职的人选。有效的提名须由一名委员口头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未获提名的委员口头附议,并为获提名的委员接纳。”,在新建议下才变成书面提出。
附属法例报告发言15分钟缩至5分钟
至于缩短附属法例报告议案的辩论发言时限方面,目前《内务守则》第17(b)条让议员发言15分钟,建议提到,希望修改就内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辩论时,每人的发言时间上限,修改至未分环节时每人5分钟;或每个环节每人5分钟。
议案动议人及发言的其他议员 | 每人15分钟 | 每个环节每人15分钟 |
(如辩论未有划分环节) | (如辩论划分环节) |
专责委员会、传召官员议案次席排后调动
最后一项建议,修订《内务守则》第13(b)(iii)所述的议案,或可能属13(b)(viii)所涵盖的议案,除非先获得内务委员会通过建议优先进行辩论,否则不会获得按15条规定,优先于无立法效力的个别议员动议议案进行辩论,改为排在议员提出的无立法效力议案之后。
《内务守则》第13(b)(iii)条:有关委任专责委员会及向专责委员会交付事宜的议案(《议事规则》第78及79条);第13(b) (viii) 条: 不属于上文所述者的议案,倘获得通过,会赋权立法会、某委员会、立法会主席或其他人士作出某些作为者,或援用法例或《议事规则》的某些条文者。
此举的最大效果,是令议员提出的无约束力议案,在排序上调动至政府或议员法案之后,比原则上较重要的专责委员会及未有明文载列的传召官员议案之前,而在近期会议时间紧张的常态之下,很可能经常无法提出,一直顺延。
成立专责委员会曾是泛民提出跟进政治事件常用的手段,但上次修改《议事规则》大幅提高成立门槛后,已成绝响。
过去民主派及建制派均经常使用无约束力动议,表达对特地议题的看法、建议,或者就无权影响的政策作政治表态,例如民建联蒋丽芸提出的“倡议成立婴儿基金”、民主派每年提出的“毋忘六四”议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