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起底案判囚18个月 私隐专员指行为不道德勿以身试法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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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公司员工从公司电脑取得警务人员家属的个人资料并“起底”,今日(3日)以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定罪,判囚18个月,连同其他定罪合共判监两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表示欢迎法庭裁决。
私隐专员称,网络世界并非无法可依,“起底”行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涉及触犯《私隐条例》或其他法例的刑事罪行,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有关《私隐条例》的控罪,指被告“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因而违反了《私隐条例》第64(2)条。这案件是《私隐条例》第 64(2)条自 2012 年经修订后首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
违反《私隐条例》第 64(2)条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