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涂谨申称警可研究向台提供证据 保安局:误导性言论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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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昨(2日)率先报道,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已通知台湾代表律师联络相关部门,处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内成行。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表示,如果陈同佳曾向本港警方录取详细口供,内容涉及杀人案犯案过程,将会是台湾当局调查时十分关键的证据,有助台方未来进行调查。鉴于陈同佳在台涉嫌触犯可判死刑的杀人罪,涂谨申认为特区政府或会研究,若将涉案证据转予台方,会否让陈同佳有机会被判死刑。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3日)发新闻稿不点名回应涂谨申,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并不适用于台湾,强调特区政府“不可能违反法律”,就陈同佳案向台方提供有关证据,又称对于有议员明知香港没有法律基础向台方提供证据,但仍发表误导性言论,批评是不负责任。
涂谨申晚上回应保安局言论,质疑如港府所言港台两地因没有“法律基础”而无法向台方提供证据,为何两年多前港方向台方发出同样要求,向台方索取搜集到的证据。

保安局发言人发新闻稿不点名回应涂谨申,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并不适用于台湾,强调特区政府“不可能违反法律”,就陈同佳案向台方提供有关证据,又称对于有议员明知香港没有法律基础向台方提供证据,但仍发表误导性言论,批评是不负责任。(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指“建立单一联系窗口”是台方单方面描述

保安局又表示,台方称“已与港方建立单一联系窗口”是台方单方面的描述,重申警方没有与台方共同建立单一联系窗口,亦不涉及任何证据协助,呼吁台方“真心履行最基本的法治、积极方便陈同佳赴台自首或投案”,又指特区政府会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提供协助陈同佳赴台的可行安排。

保安局发言人指,去年政府建议修订《逃犯条例》,正是要处理此法律漏洞,但政府其后撤回修例建议,所以香港现时没有法律容许特区处理与台方的法律协助。

涂谨申指两年前港府亦要求台方提供证据

涂谨申回应保安局稿件,指港府两年多前要求台湾提供台方搜集到的证据,台湾已提供给港方。他质疑如港府所言没有“法律基础”,为何港府当时向台方如此要求,并在没有“法律基础”下接受台方所提交之证据。

涂谨申提到,当时台方已要求港府提供证据,但到现在港府仍不肯提供。

他表示,在理想的情况下,港台在有约束性相互协议之下互相提供证据。但他认为港府似乎已选择在没有协议之下仍尝试用行政手段去和台湾处理证据互相提供安排。

涂谨申指港府应向市民交待,为何在没有法律禁止下仍选择不向台湾提供证据,协助一宗港人在台湾遇害的案件达至公义,是否涉及政治或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