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陈同佳若赴台只是“投案” 不符自首减刑条件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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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今早(2日)率先报道,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已通知台湾代表律师联络相关部门,处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内成行。
根据台湾刑法第62条,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能够获得减刑。但陈同佳在台湾杀人后潜逃香港后,早被台湾当局立案调查,并由士林地检署通缉,不符合“未发觉之罪自首”的条件。换言之,陈同佳到台湾只是“投案”,不符自首减刑条件。

根据台湾刑法第62条,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能够获得减刑。但陈同佳在台湾杀人后潜逃香港后,早被台湾当局立案调查,并由士林地检署通缉,不符合“未发觉之罪自首”的条件。(网络图片)

就香港法律而言,本港未有法例明文列明犯案人自首或投案后会获得减刑。但犯案人自首或认罪,一般会获得获刑期扣减,但每宗案件性质不同,难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