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〡岑敖晖被拒入闸 选举主任:明显要求外国干预港事务
立法会选举正值提名期,已报名参选的公民党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郑达鸿,加上岑敖晖、郑锦满、袁嘉蔚和刘颕匡等,共12人今日(30日)被裁定提名无效。
其中区议会(二)选举主任李翱全回复岑敖晖时表示,由于他曾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到访丹麦要求机关制裁港府及警员;以及他曾签署反对“港区国安法”的声明,未能信纳他原则上反对“港区国安法”,亦足以证明他客观上没有意图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故决定其提名为无效。
岑敖晖就丹麦访问解释 选举主任:文过饰非
信中表示,岑敖晖曾与其他人在本年2月到访丹麦参与不同会议和公开活动,访问诉求是要求有关机关制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香港警务处人员。虽然岑敖晖回复时指无意继续请求外国代表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制裁措施,亦称无意图继续请求其他外国政府推动类似法律,但选举主任认为其回复整体上难以令一个持客观合理意见的人信服。
选举主任亦引述岑敖晖指,“《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旨在保障人权,如同《基本法》部分条文……”,即岑认为基于两者均有保障人权的条文,故同意《基本法》下所保障的人权被侵犯,可由外国透过《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制裁港府并无不妥,此观点完全无视《基本法》和香港法例下已有处理有关事宜的机制。
选举主任认为岑敖晖的行为和回复,明显地曾请求外国政府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未能信纳他无意继续请求外国代表落实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制裁措施,亦没意图继续请求外国政府推动类似法律。选举主任又指,在一并审视岑敖晖访问丹麦和挪威发表的公开言论和回复时,会怀疑岑敖晖是否就访问一事文过饰非,以期选举主任信纳他真诚地及诚意地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信纳原则性反对“港区国安法”
此外选举主任指,曾询问岑敖晖是否原则上反对“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为全国性法律颁布,虽然岑敖晖表示不同意,但选举主任认为,若他无意原则性反对《香港国安法》,难以理解为何会认同曾签署的声明中“义无反顾的反对国安法”一类强烈的措辞,以表达反对制定《香港国安法》。
对于岑敖晖指“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却同时声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法例已足够充份维护国家安全,是完全无视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宪制责任,令人怀疑岑敖晖是否真正支持《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意图。
梁晃维:选举主任称他“空泛地重申”真诚拥护基本法“不值一信”
同被DQ的梁晃维在社交网站表示,选举主任说他曾提及““殖民廿三年”、“重光香港”、“战争状态”、“香港民族”,代表拒绝承认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正当性,或威吓非法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选举主任又指梁晃维只是“空泛地重申”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别行政区,主任认为“不值一信”。
此外,选举主任指出梁晃维虽然宣称于国安法实施后,已无意再支持国际制裁,但选举主任“不信任”梁晃维放弃其争取国际制裁的意向。
而梁晃维曾表示将会“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逼使政府接受他们的要求”,选举主任认为他未有就其以往“极端的言论”提供“充份解释”,其意图“不言而喻”。
至于国安法,选举主任指梁在国安法“通过前并且在并未得悉条文确实详情的情况下”,已“呼吁香港人”拖延“恶法”,令他认为梁确实对国安法表达原则性反对。
刘颕匡:提问仅“走程序” 选举主任懂“读心”
新东参选人、“民间集会团队”发言人刘颕匡亦都被DQ,他表示选举主任透过书信形式通知他被取消资格原因,包括:一,曾经举办支持美国通过“香港民主与人权法”的集会,对美国干预香港事务与予以纵容;二、曾签署“义无反顾的反对国安法”的联署,选举主任认为他签署该联署意味原则性反对国安法;三、意图取得35+后,行使立法会权力迫使政府接纳诉求。
刘颖匡形容选举主任的DQ解释是一纸笑话,其中第二和第三个啲Q理由是明显无视候选人及后的解释。刘颖匡认为所谓的书信往来只是“走程序”,他质疑选举主任杨蕙心一早已经识“读心”。
他认为大规模DQ一事令港人放弃选举,改为专注议会外抗争。DQ原因中又包括了《港版国安法》的元素在内,不排除未来日子,将会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