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砸交通灯等跌入法网 对反修例违法行动套紧箍咒

撰文: 陈小瑜
出版:更新:

港版国安法正式实施,纵观四大罪行的全部条文,不难发现遍布针对去年反修例违法示威者的“金箍咒”,包括过去一年常见的毁坏交通灯、向违法示威者捐助物资、俗称“接放课”的以交通工具接载往返暴力示威现场,以及政治人物到外国要求向港府及北京施压等行为,以后也有机会触犯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甚至颠覆国家政权等重罪。

去年6月至今年2月期间共有740组交通灯被破坏。(资料图片 / 梁鹏威摄)

在去年反修例风波的严重示威冲突中,砸打交通灯、接载违法示威者往返示威现场等现象随处可见,但港版国安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很可能堕入危害国家安全的法网,有关条文如下:

砸打交通灯或涉犯参与恐怖活动

根据条文的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二十四条列明: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其中第(三)点中,涵盖了“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行为,而该行为的出发点为胁迫港府“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即属犯下有关罪行。

示威者在多次示威中针对交通灯作出破坏。(资料图片 / 罗君豪摄)

以交通工具接载往返暴力示威现场或违法

同是恐怖活动罪,国安法第二十六条订明,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

若某严重暴力示威行为被介定为恐怖主义,为其提供“资金、物资、劳务、运输”等支持,属犯罪。

“国际线”策略亦属违法高危范围

在反修例风波期间,反修例阵营的政治人物常到外国,要求向北京或港府施压,惟港版国安法的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提到,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或者“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均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