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特首指定法官 律师会发声明质疑会损害司法独立
《港区国安法》细节日前曝光,当中提及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外界谈论的其中一个焦点。继大律师公会后,香港律师会今日(24日)亦发表声明对有关内容表示关注,认为是赋予行政长官监察及影响司法机构的权力,有关程序或公众对此程序产生的观感,会损害到香港的司法独立。
律师会强调,司法独立是香港作为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不容削弱。律师会深信指定法官程序应依循惯例,按照《基本法》第88条及第92条的要求,即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任命,及根据其司法和专业才能任命法官。
另外,内地当局在“特定情形”下对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亦引起关注。律师会认为当局急需澄清,批评做法似乎表示香港居民可能受到香港特区以外法院的司法程序所管辖,并产生就包括公平审讯权在内的基本人权,是否将可妥善得到保障的疑问。
律师会恳请人大常委会考虑该会早前就国安法作出的《初步意见》,律师会理解人大常委会必须遵循必要的立法程序以颁布法例,但若当局在过程中能够咨询草案的各持份者,大众对订立这一条重要法例过程时的透明度,必然会信心大增,亦可确保《国安法》会按普通法原则引入和制定,并符合“一国两制”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