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李国能:特首指定法官、中央拥管辖权 损司法独立
《港区国安法》立法在即,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在报章发表声明,指人大法工委的说明,指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中央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司法管辖权,会损害司法独立,强调行政长官不适合自行选择法官。他又指《草案》条文至今未公布是不幸。
条文至今未公布实属不幸
回归后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明报》和《南华早报》发表声明。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实属不幸。
法工委说明会跟香港法律原则 无建议有追溯力
但他说,值得留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说明》表示会跟随香港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假设。《说明》亦没有建议法例具有追溯力。
李国能希望,就两个影响司法制度的问题作出评论。即行政长官指定“法官池”,以及中央机构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
特首任国安委主席 不宜指定法官
李国能认为,行政长官不适合自行选择法官。《说明》列明,行政长官有权指定若干法官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李国能认为这样会损害司法独立。
他指,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是按独立委员会,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法官。挑选法官是建基于他们的司法及专业才能,法官会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干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应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决定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李国能认为,单凭行政长官会欠缺挑选法官时所需知道的法官的经验和专长,而且作为将在香港成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行政长官并不适宜独自挑选指定法官。
若坚持特首选法官 必须依据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
李国能认为,如果不接受上述观点,日后的安排起码应该是,行政长官挑选这些法官时,必须依据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这能确保选人是基于专业和独立的基础。
被告不能享有香港司法程序保障 破坏《基本法》
人大法工会的《说明》写明在特定情形下,中央机构或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李国能认为,这也引起极大的关注。
行使管辖权时,这些案件会在内地处理及审理。案件的被告不能享有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虽然这个管辖权只会在最例外的情况下行使,这仍会破坏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权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