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拆局】港版国安法与23条并行不悖 23条仍须自行立法

撰文: 沙半山
出版:更新:

人大今晚将公布“港版国安法”提案,消息震撼全港,外界随即关注《基本法》23条的命运。据了解,这次“港版国安法”不是替代性立法,并没有取代基本法23条立法,香港依然有宪制责任去完成23条立法。

但据了解,这次“港版国安法”不是替代性立法,而是过渡性立法,并没有取代基本法23条立法。(资料图片)

从“港版国安法”目前可知的内容看,与基本法23条的内容有交叉,包括都是针对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及外部势力干预,但并非完全重叠,例如港版国安法内的针对恐怖主义,是23条内所没有的,而23条针对的叛国、煽动叛乱和窃取国家机密,则是“港版国安法”所没有涵盖。

可以说,“港版国安法”是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与23条并行不悖。“港版国安法”通过后,23条立法仍是需要继续推进,中央希望香港尽早完成23条立法。

《基本法》23条问题纠缠经年,中央突推出“港版国安法”,并透过《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为何中央猝然出招?中国法学会辖下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的研究人员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出,基本法第廿三条的原文规定,是特区“应自行立法”,条文中这个“应”字所蕴含的意思,是指廿三条立法是特区的一种宪制责任,而不是特区独享的一种宪制权力。条文并无任何字眼规定,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只能够由特区自行立法解决,而不能够透过引入内地国安法解决。
 
不过研究人员指出,特区已经成立廿十三年,至今仍不能自行展开廿三条立法,这便是特区政府罔顾宪制责任。在此情况下,为了填补国家安全层面上的法律缺位和漏洞,中央也只能够透过引入内地国安法解决,直到特区履行宪制责任,自行完成廿三条立法为止。“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容侵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不可继续受到破坏。为此,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区涉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只能另辟蹊径。”

“港版国安法”由中央立法、在香港实施,研究人员强调,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既是授权条款,反映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是义务条款,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宪制要求。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特区必须履行的宪制义务。

事实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王振民2月26日在内地《光明日报》发表的《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早已指出,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出现大量暴力行为,并有境外敌对势力介入,这说明香港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隐患,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不健全。

文章指出,在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大体系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该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子体系,而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义务。

文章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什么、完善什么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中特别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

“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正是港版国安法的草案名称核心部分。

 

文章称,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责任。

文章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古今中外任何国家、任何政权的头等大事,也是全体公民共同的神圣责任,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自然没有例外。文章又指,香港2019年发生的一系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暴力冲击事件,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趁机公然深度介入,矛头直接对准中国的政治安全,妄图颠覆中国合法政权,这些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真实反映,而这种状况,实际上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不健全、在有些方面甚至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的。

文章称,无论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安全首先是中央(全国)事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全国)政权,地方只能配合和执行;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与中国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负有同样的责任,没有特殊和例外,维护国家安全,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维护的是同一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标准理应是统一的。

文章又强调,自回归之日起,香港重新纳入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宪制秩序之中,宪法开始在特别行政区生效,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当然包括在香港的中国公民。

文章称,要进一步梳理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有法律资源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规定,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对其中的不足、漏洞加以弥补,而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对7种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立法管制,可以采取不同于内地的法律标准,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文章指,这一规定,既是授权条款,反映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是义务条款,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要求,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义务。

文章强调,可以有“不同于内地的法律标准”并不是允许长时间没有标准,这种授权也不是完全授权,中央仍保有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内容的监督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完成第23条立法的第一责任主体,中央有监督之责。

文章又指出,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执行机制,强化特别行政区相关执法力量。文章称,香港很多时候欠缺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

此外,文章提及,要结合国情教育,对香港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国家安全教育,让香港广大青少年客观全面认识自己的祖国,认识到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