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2条】大律师公会促厘清:中联办、港府言论令人不安

撰文: 周礼希
出版:更新:

中联办需否恪守《基本法》22条,连日来引起社会关注及争论。政府早前更两度修改新闻稿,修订后与中联办立场一致。继律师会会长彭韵僖今天(20日)促请政府尽快澄清立场,大律师公会亦发声明,指有关条文清晰,而中联办与港府就此法律问题的言论“令公众不安”,港人有权得知清晰的说法、法律依据及理由,而中联办及港府最近的说法,与以往港府的两次表述有矛盾之处,认为现时不确定的现况,将削弱公众对中央人民政府及港府有关《基本法》所保证“一国两制”原则的承诺和信心。
公会更指,如果两办所指其拥有的监督权,是表示他们有权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那除了现时争议甚大的《基本法》第22条,两办的角色更将有违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引述中联办指,其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两办有权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事务,行使监督权、关注并表明严正态度。公会表示,按照中联办理解,“两办”不受《基本法》第22(1)条中,不得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的原则所约束。

声明之后引述港府分别在2007年提交立法会的文件、2000年港府刊宪提到中联办改名一事,以及2018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确认中联办人员须按《基本法》第22条所限遵守香港特区法律等。

声明甚至提到:“遗憾地,中联办以及特区政府就上述重要法律问题的言论令公众深感不安。”公会强调,中央人民政府受《基本法》约束,港澳办及中联办分别作为国务院行政机构,以及中央政府在港的联络办公室,理应受《基本法》第22(1)条下,不应干预香港自行管理事务的原则所约束。

 

大律师公会:如两办监督权指有权干预 违基本法3条文

声明亦强调,《基本法》无任何条文赋予中联办及港澳办对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行使监督权,如两办提到的监督权是指他们有权干预香港自行管理事务,两办的角色将有违《基本法》第11条(即保障香港特区制度、政策等以《基本法》规定为依据)、第12条(《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及第22条的规定。

有关条文分别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